外聘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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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人员招聘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使用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权限

第五条医院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人员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全体职员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为:

1.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2.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

3.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4.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5.负责新聘人员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

6.组织医院聘用人员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7.组织医院聘用人员人事培训工作。

8.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

9.负责医院聘用人员各项保险、福利的办理。

10.负责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人员需求

第七条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人力资源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发展规模、经营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力资源计划。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制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人员选聘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需在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2.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

3.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主管领导、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招聘所需人员。

第十三条求职人员的应聘。

1.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年满18-45岁(特殊岗位除外),身体健康;

1.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1.3技工岗和专技岗用工,必须具有适合本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和能力水平,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报名

通过人才市场、相关媒体、招聘网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展开规划。

3.考核

人力资源部、医务科、护理部等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等进行面试,对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

4.体检

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

5.录取

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领导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进行录用。

第十四条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备查。

第五章人员报到

第十五条新聘用人员第一天上班需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报到当日人力资源部应向新职员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职能科室报到,并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应聘人员必须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统一人力资源部代管;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转入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文件至财务科,由财务科执行其工作期间工资待遇。

第六章试用

第十九条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1.新职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2.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3.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试用期的考核

1.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

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科室负责人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人力资源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4.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正式聘用

科室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提前结束试用期

1.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科室负责人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科室负责人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职员转正考核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的评定

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法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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