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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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与公路发展规划相适应,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管辖的国、省道(含高速公路)的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大型涉路工程是指下列项目的建设涉及两市(含)以上,或者虽在一市范围内,但该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公路改造、改线或者影响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大型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预先审查制度,方案设计未经预先审查不得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省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大型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行政许可及相关工作。
市级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建设行政许可受理资料的审核、许可后的监督实施、资产的接收等工作。
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型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行政许可的受理、赔(补)偿费的收取、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的具体接收等工作。
大型涉路工程建设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章涉路工程工可阶段审查
第六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涉公路工程与公路交叉时的交叉方案、交角、净宽、净高,被交叉公路的现状等级、宽度,以及规划的等级和宽度等相关资料;
3、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省厅公路局在收到齐全的资料后,由路政部门负责,发函征求有关市级公路局意见。
第八条市级公路局根据省厅公路局文件要求,组织路政、计划、养护部门、有关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配合建设单位勘察拟建工程现场,并提出勘察意见报告省局。
第九条省厅公路局路政部门会同计划、基建、养护部门,
结合有关市公路局的勘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形成正式意见,函告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据此编制涉路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报送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三章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十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文件之前,向省厅公路局提交工可阶段要求的初步设计方案。除此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函;
2、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3、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省厅公路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和齐全的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以及有关资料后,由路政、计划部门在10日内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涉及在建公路的基建部门参加,涉及既有公路的,养护部门参加。有关市级公路局计划、工程、养护、路政部门参加。
在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以委托有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涉路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查,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指定限期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报送市级公路局审核。市级公路局根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本
市公路实际,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厅公路局。
第十三条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已全部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省厅公路局应当结合市级公路局的初审意见,在20日内函复涉路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方案,并告知建设单位应据此开展涉路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另行报送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四章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涉路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省厅公路局后,由路政、养护部门在10日内组织专家对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有关市级公路局养护、路政部门参加。涉及在建公路的施工图审查,由路政、基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在必要时,省厅公路局可以委托有公路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涉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查,有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不形成公路资产的涉路工程,省厅公路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函复建设单位涉路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并告知其施工图设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在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另行报送市级公路局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十六条形成公路资产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完善,设计修改后提交省厅公路局审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照专家审评意见修改完善的,省厅公路局在20日内函复施工图设计,并告知建设单位在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另行报送市级公路局审查。同时,将文件抄送有关市级公路局。
第五章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省厅公路局《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标志设臵指南》等);
2、涉路工程概况;
3、施工组织(施工进度和工期安排);
4、交通组织(根据不同的工况采取不同的交通组织方式);
5、施工对公路的防护措施和公路恢复(包括路面、路基、公路附属设施、边坡、边沟等恢复);
6、交通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编制的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报送市级公路局后,市级公路局路政部门在10日内组织
专家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审。市局养护部门,有关县公路局路政、养护、高速公路管理处养护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参加。
必要时,省局统一组织涉路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评审。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修改完成后,在涉路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手续。
第六章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履行方案设计审查程序后,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公路局或者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申请办理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
2、省厅公路局关于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复函;
3、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盖章);
4、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履行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查程序的,县级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不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