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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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发表时间:2019-08-08T16:15:08.1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6期作者:张梦亚

[导读]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领域,丰富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但其迅速扩张也给城市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城市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10000)

摘要: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领域,丰富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同时,但其迅速扩张也给城市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城市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分享经济;共享单车;监管的必要性

一、共享单车相关问题概述

(一)分享经济的涵义

美国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琼·斯潘思于1978年在其论文《社群结构与协同消费》中最早提出了“共享经济”这一概念,他们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提供日常需求并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活动。2016年,分享经济首次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说明了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共享经济的发展,有关共享单车发展的政策从无到有,使其发展有政策做引导,在新兴领域中共享单车更具有活力,迎来“发展元年”的良好态势。《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将分享经济定义为:利用互联网归纳分享海量的零散资源,满足各种经济需求。由此可见,分享经济的基础是群众参与、零散资源、分享平台。

具体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个方面是实现的方式。依靠更低的成本,提高效率的方式去实现经济剩余资源智能化的供需匹配。在云计算、大数据、ICT、互联网的基础上等搭建模型,形成规模协同地去发展。第二个方面是分享的标的物。主要类型是利用率低的空间与公共服务闲置资源、认知上的和资金上的盈余、零散的时间等。第三个方面是实现的结果。在今天的市场里,分享经济的理念、分享经济的行业在社会里交融相同,使那些一直未被重视的未被充分利用的资源重新完成了分配,闲置资源终于在经济上在社会中实现了价值的更新。

(二)共享单车的界定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在一定地区为便利市民出行而进行的一种自行车共享服务项目,是以租赁出租的方式进行的。

共享经济的核心是共享闲置资源,它将商品共享与个人服务的做法区分开来。与滴滴预约出租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在2016年9月,ofo共享单车平台开始不局限于校园,作为公共资源服务社会,只是这种服务并不是无偿的。在互联网的时代,之前有网约车的风靡,现在共享单车领域的需求量也大大大增加。2016年,更多的共享单车品牌进入中国各大城市,其中Ofo和摩拜两家企业势均力敌,共享单车成为了共享经济新产物。当前的共享单车较之以往最大的不同,便是取消了以前公共自行车的停车桩,体验者骑行结束后可以在公共停车区停放,因而具有公共性。

共享单车的特征明显:第一就是征信系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共享单车不规范使用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此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建立了一定的征信体系,有的是与支付宝绑定,则会影响个人信用的积分。再或者摩拜单车体验者体验结束后,如果随意停放就会影响公共场所的秩序,将会降低用户个人的信用分值,影响今后的出行。这些评价体系降低了共享单车的不规范出行比率,降低车辆的损害程度。第二就是商业性。共享单车多由公司管理,通过市场获取一定的资源,吸收用户押金来进行融资。它可以通过定位系统提供的数据及用户反馈、分析用户使用单车的地区供需变化,实现利益最大化。第四就是方便快捷。共享单车通过智能手机搜索距离自己最近距离的停放车辆,搜索与支付都是通过智能手机来完成,最大限度的便利大众。

二、共享单车监管体制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指出,截至2017年6月,共享单车的用户已成规模,占网民总体数量比重持续增加,共享单车的投放范围已由大城市逐步向郊区等偏远城市扩散。现阶段,共享单车在社会中已经很普遍了,成为人们日常都会选择的出行方式。但普遍意味着监管就有了一定的难度,涉及面广,复杂多样。其问题主要有:(一)法律制度的落后

制度的滞后是共享单车监管混乱的根本点所在。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要想使共享经济更长远的发展那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解释是必要的。在共享单车具体运行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实并不足以解决实际中的困境,个人征信以及行业标准仍不规范,大肆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规制。同时,在日常社会中政策制定之后也并不会立即实施,在没有具体政策作指导的时间里,共享单车在实际的使用上没有规范做引导,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各种损坏,影响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执法的欠缺

一方面,政府对与共享单车这种在互联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和公共资源之间的分配和协调能力达不到一定的成程度,在城市管理上水平不高,需要提升能力的地方还有很多。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中的问题规制的渠道很少,大部分共享经济问题处在“无法可依”的边缘地带,极易让意图犯罪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监管的不足,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风险、私自侵占和毁坏共享单车、不合理地停放车辆这些乱象的监管就会因为这种“空子”无从下手目前,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还是没有进行统一规划及规范,法律解释不够明晰,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政策作为指导,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

(三)政府普法不足

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亦是共享单车发展混乱的重要原因。共享单车作为新兴行业,人们对其对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行为,政府对公众的普法不足,现实生活中,几乎从未听说政府有关于正确使用共享单车有过普法活动。可能年轻的群体对共享单车的认知比较完善,但是相对于一些人人来说,共享单车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成为私人所有,并不能真正地融入“共享”地新理念。

三、共享单车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政府而言,在城市管理的范围内,共享单车的管理也是其一部分。随着分享经济的急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即使是在相当短的时间里,共享单车的监管问题就呈现出了混乱的局势,如果任由共享单车自由发展,不顾其所带来的城市积病,那么共享单车的前景则令人担忧。目前各个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占有市场,不顾城市管理的后果只管继续加大车辆投放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共享单车的自主权全部交由市场自己管理话,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政府适当适时的进行宏观调控关乎共享单车更长远的发展,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而建立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对共享单车进行治理可能会更加有效。

当前在中国,共享经济发展的困难之处就在于:其一,政府鼓励其发展得很少,相反,有关的政策内容都在强调规范。还有就是可以获取公共数据的成本太高,但是渠道却很少,法律法规不适应新经济事业的发展,有关这方面的标准要尽快明确。在监管中,政府尽可能的做到坚持一定的原则,不能因为企业的苦苦哀求就降低门槛,更加审慎。按照这样的发展理念,共享单车的发展就有了确定的道路,为了城市的发展,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监管不能放松。

四、结语

总之,共享单车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下作为新兴产业,如果只依靠市场自发的对资源进行分配并不能使其更长远的发展。政府应配合共享单车企业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确立明确的行业准则,对共享单车这个平台进行督促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马骁,王晓珊.共享单车的政府监管措施研究[J].当代经济,2017.

2]黄诗凡,冯怡,王璇.论“互联网+”环境下共享单车的管理[J].管理观察,2017(16).

作者简介:张梦亚(1994.07-),女,河南省巩义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大学,政府法务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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