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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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3 项目投资管理

论文题目: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生姓名周李浩

专业园林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11

学号 330301111027

学习中心丽水学院

2012年 6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我国从1984年开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因为体制原因和经验不足,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审批政策的研究,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采取措施降低外汇风险,进一步规范收益担保机制,提高发起人的信誉度,加强项目融资专门人才的培养,为我国利用项目融资方式有效引进外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关键词:项目融资问题对策研究

一、我国项目融资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已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与此相适应,投融资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融资的形式主要有融资租赁、产品支付、远期购买。目前已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融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政府对投融资的管理也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目前投融资中还有一些方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加以改革。

二、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84年开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以来,已取得初步成效。尽管项目融资在我国发展很快,也有很多项目取得了成功,但这背后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如长沙电厂项目的中止。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一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在我国还很难应用,许多客观条件的不具备也极大地制约了我国项目融资的发展。我国现存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2.1、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欠缺客观条件,制约风险管理发展

项目融资操作复杂,在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至相应政策的制定等力一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懂经济、政治、法律、财务、合同和技术等各方面知识的人员负责实施。项目融资有独特的风险评价和风险分担结构设计的方法,涉及大量的法

律、税务、财务知识,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所以在项目融资谈判中,尤其在特许权协议谈判中,我方处于不利地位。而国际上从事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士由于对于项目中的法律、财务和技术都有较深了解,在谈判中占有非常主动的地位。所以,要发展我国的项目融资,必须尽快培养出一批专门人才。

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和风险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构成发展风险管理所需的客观基础,而我国这一客观基础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管理的快速发展。

2.2体制上的基本问题:审批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项目审批工作已基本形成制度。每个外资项目都必须取得四个关键的批文即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和章程批文以及工商登记等。此外,在审批级别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内的外资项目有审批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除非在地位特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例如广东),否则都必须报国家计委和外经贸委审批,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则必

须上报国务院审批。但在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等方面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新的法规,提出了新的审批要求,使项目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面临更多一层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最终可行性研究审批已确定项目的基本参数之后,一些关键的事项还需要经过审批。

2.3.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过度依赖银行贷款。

在西方发达国家,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除了通过贷款外,一些项目公司也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均持限制性的态度,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有严格的规定,加之我国的资本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使得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

2.4信誉问题

我国企业的信用等级在国际上评价不高,这不但使国际性的项目融资困难,即使得到融资许诺,项目贷款利率也偏高。造成我国一些项目融资要借助国外知名企业的信誉向银团借款,增加了融资成本。

2.5法律问题:管辖法律和法律完善

我国有关项目融资的政策规定和立法不完备,首先涉及到管辖法律问题。一般地,合同用于合同当事人注册国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项目融资速若完全适用我国法律,则难以实现其预定的目标,若要适用境外的法律,如香港法、英国法、美国法,境外贷款人对这些法律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还心存疑惑。其次,目前在我国应用最多的是特许权经营方式,但是我国缺乏保证特许权经营规范运作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国际上对于,一般在大陆法系国家都单独立法或制定条例性法规,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每一个项目都须经议会批准。在我国政府有关项目融资的政策规定仅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年发布的《关于以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际发展计划委员会年月发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关内容。这几个文件及其涵盖内容基本确立了我国项目融资的法律与政策框架,而《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酝酿多年,迄今仍未颁布实施。这一方面造成特许权项目运作欠规范,在项目审批管理中存在漏洞。

项目融资要求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金融市场作为保证。外国投资者对于在我国参与项目融资,主要关心我国法律是否健全、人民币是否可以兑换成硬通货以及项目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机制和方法,这是项目融资能否成功的关键。倘若这些方面不具备条件或条件较差,投资者、贷款机构必然认为项目东道国的投资风险大,因此在谈判时,提出的条件必然苛然,相应加大了融资成本。

由于没有统一或权威的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我国目前对融资项目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现有外资法律或法规,同时参照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融资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部门多,涉及面广,现有的法规、管理办法不能涵盖其全部,因而加大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三、对我国发展项目融资方式的政策建议

3.1为我国发展项目融资培养基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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