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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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线是一条直线,就是描述投资人进行无风险投产和风险资产组合投资,Y轴表示期望报酬率,X 轴表示标准差,它揭示了:
1.期望报酬率和标准差(风险)之间存在的关系。
2.存在无风险资产的情况下,有多少投资无风险资产,有多少投资风险资产才是最有效的(也就是M点)。
证券市场线是一条直线,但它描述是单一的证券,它的Y轴表示期望报酬率,X轴表示B系数,它揭示了:
1.单一的证券,它的收益率与它的B系数存在一定的相关,如果它的B系数为1时,它的收益率为12%,如果B系数为1.5时,它的收益率是14%。
资本市场线主要是强调标准差和报酬率的关系。
强调无风险资产和风险资产组合。
证券市场线主要是强调B系数和报酬率的关系。
强调单个证券B系数如何去影响报酬率的。
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可以推出K=R无+B(R市-R无)这一个公式,因为资本市场线的X轴标准差和证券市场线的X轴B系数可以用公式转换,所以两条线也有共同的地方。
所在大家看这方面的内容感觉有点相似,原因就在于此。
资本市场线和证券市场线的异同:
1.证券市场线,或者叫资本资产定价模式适用范围更宽泛一些,因为它既可以适用于单个股票,也适用于投资组合。
资本市场线不适用单个证券,必须用于组合。
2.资本市场线适用的组合必须是有效组合。
结论:
共同点:1.这两条线在纵坐标上都有个截距,截距都表示无风险收益率。
2.纵坐标都表示收益率。
3.这两条线都表示收益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一种线性关系。
区别:1.横坐标不同,资本市场线的横坐标是标准差,证券市场线的横坐标是β系数。
2.适用范围不同,资本市场线只适用于投资组合,而且必须是适用于有效组合。
而证券市场线既适用于单个证券,也适用于投资组合;既适用于有效组合,也适用于无效组合。
3.这两条线斜率的含义不同。
虽然都表示风险的价格,但含义不一样。
资本市场线的斜率表示每一个单位的标准差所对应的风险收益率。
证券市场线的斜率表示每一个单位的β系数所对应的风险收益率。
公司法修订激活股票回购
我国旧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设置的条件非常严格。
在旧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从149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旧公司法只允许两种情形下的回购,一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回购股份,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之用途做出了新的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回购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针对第三种情况,修正案同时还规定,奖励给公司职工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新的制度安排放松了股份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增强了股票回购的可操作性。
允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奖励公司员工,使得建立“库存股”制度在我国有章可循,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提供的奠定了法律基础。
由于公司高级管理层将直接从股权激励中获益,其实施股票回购的积极性也将大大提高。
特别是在当前证券市长期在低位徘徊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逢低介入”,以低价回购公司股份,低成本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决策也较易获利股东的理解和支持。
公司法修订案关于股份回购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现行股票回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在证监会相关配套法规出台之后,以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为目标的股票回购将得到长足的发展,股票回购在维护稳定股票市场、保护广大流通股东利益中的积极作用将得以充分的体现。
完善股票回购制度促进股市稳定发展
构建我国的股票回购机制,有利于目前突破沪深两市振荡不已、欲涨还休的胶着状态,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健发展。
股票回购,又称为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财务管理行为。
股票回购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股票回购稳定证券市场
股票回购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行为,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
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回购对提振股市信心、推动股市回升的作用尤为明显。
1.股市低迷时,提振股市信心,增加公司赢利。
在股市持续低迷时,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抑制本公司股价的进一步下跌,多家上市公司同时公告股票回购,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带动股市走出低迷。
回购股票,减少了股票的供给,增加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股市回升。
当股市暴跌时,上市公司以低价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发行价格,企业获得发行价格高于回购价格的赢利。
2.股市高涨时,抑制投机。
在股市持续高涨时,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过高,上市公司售出原先回购的库存股票,促使公司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可以防止投机泡沫破裂后所导致的股价暴跌。
上市公司将先前回购股票所形成的库存股票售出,增加了股票的供给,减少了对股票的需求,有利于减少股市泡沫,使得股市回归正常。
3.促进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上市公司是本公司信息的最知情者,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比较接近于公司的实际价值(反收购兼并的情形除外),使虚拟资本价格的变动更接近于实物生产过程,有利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抑制股市的过度波动。
三、当前A股市场股票回购面临的问题
A股市场股票回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受到现行制度的约束:
1.再融资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对股票回购望而却步。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必须动用上市公司大量现金。
在股市可以快速地进行再融资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很快地获得公司发展所需要的现金,对其发展没有多大影响。
而在中国现行的制度下,上市公司再融资必须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获得批准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一定时期内现金的不足将会影响公司进一步的发展。
除非上市公司资金十分富裕,否则,考虑再融资之难,上市公司不愿意轻易地进行股票回购。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考核指标制约股票回购。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价通常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时,若股价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将导致国有控股股东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因而,由国有控股股东主导的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没有积极性。
3.我国现行的公司法限制了股票回购。
库存股票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灵活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库存股票的存在是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基础因素。
根据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2005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必须在10日内注销(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我国上市公司回购公司的股票不允许作为库存股票保留,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没有库存股票,上市公司无法灵活地地调节流通股的数量,股票回购抑制股市波动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四、健全股票回购制度
1.完善《公司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143条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增加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库存股制度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库存股票,并对库存股票的数量和用途作出明确的规定。
2.调整国有上市公司绩效考核。
对持有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国资委对其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时,要调整考核标准:一是对实行股票回购的国有上市公司,根据回购股票的价值相应地调整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消除股票回购导致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下降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提高盈利率,将国有上市公司股票回购产生的盈利计入考核指标,增加国有上市公司的盈利率。
3.在目前回购股票库存股制度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建立股票回购公司再融资的“绿色通道”。
上市公司因实施股份回购而导致流动资金紧缺的,可以通过再融资的“绿色通道”申请再融资,证券监管部门迅速批准其再融资的申请,解决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困难,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