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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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案例

霍桂峰*

【案件简介】

某文化出版类事业单位A总社,欲整体转企改制为B集团,将A总社资产装入B集团,安置事业编制人员,A总社事业法人注销,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B集团在2005年按公司法人单位初始登记,其资产是经省国资委批复无偿划转的经审计的原属A总社的145家单位(含125家书店)的国家资本,上述附属单位主体资格、人员、业务较之划拨之前均没有发生变化,故B集团设立,不涉及人员安置及人员身份的变更问题。B集团下属拥有各出版社及C书店集团,2008年转企改制时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但上述企业在改制时已将全部的资产投入了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且将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作为改制后的注册资本亦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除此之外,B 集团下属单位的改制过程取得了有权部门的审批、确认,履行了评估或取得有权机关暂不予以评估的核准文件、改制方案以及职工安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通知金融债权人等。其改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备案、审批、确认程序,相关改制过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合规。

【焦点问题】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核心是按照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由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人员的身份转换。身份转换意味着事业身份的丧失,这会使得身份转换者的收入、社会保障乃至社会声望发生变化,势必会给转制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鉴于此,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切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妥善安置人员。在身份转换过程中,对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继续由企业服务和管理确实有较大难度,而且也不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这需要保留其事业身份、移交给转制单位的上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安置;对转企改制工作5年过渡期期间退休的人员允许其选择保留事业身份,在职期间实行企业职工工资福利等制度待遇,退休后可以纳入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比照已经退休人员进行安置;在过渡期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原有事业身份职工,也宜准许其提前退休,以尽可能地减少改革带来的震荡。

对国有资产处置,要求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然后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对于人均国有资产较多的转企改制单位来说,问题不会很大。但是很多转企改制单位并没有多少资产,使用的房屋、土地往往是上级单位所有,有的难以

*霍桂峰系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公司法业务中心副总监。

分割,有的则是上级单位不愿意分割,这势必会给转企改制带来现实的困难。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需要改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大局,为转企改制单位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创造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在中央和省两级,许多类似的出版社等事业单位需要转企改制为企业,这些企业的隶属关系显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转企改制单位需要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这次改制涉及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数量众多、规模普遍偏小,均由国资委直接监管显然难度较大。对此,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加以解决,资产规模较大、可以独立运营的,允许其独立;也可以将多个转企单位按照合并同类项办法组建企业集团。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一项艰巨、复杂、难点众多的改革事业,需要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在改革推进中逐步破解这些难题,不断激活转企单位的活力和创造力。

【办案思路及历程】

1、2001年,B集团有限公司获批组建

(1)2000年12月12日,新闻出版署出具《关于同意组建B集团的批复》,同意A总社组建B集团。

(2)2001年6月,A总社出具《关于A总社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申请设立国有独资企业“B集团有限公司”。

(3)2001年7月5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A总社改制的批复》,同意将A总社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B集团有限公司。

(4)2002年8月26日,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载明A总社就拟划转的国有资产产权增加长期投资,资本公积,变更前的净资产,变更后的净资产,尚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

2、2005年,B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1)虽然早在2001年7月,改制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复同意,但由于当时对B集团的领导体制未予明确,致使B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注册。

(2)2004年3月8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经贸委函告,同意省经贸委关于A总社改制的批复继续生效。

(3)2004年11月11日,省国资委出具《关于A总社改制为B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划转的批复》,将B集团及其下属145家单位的国家资本变更为国有法人资本。

(4)2005年5月31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B集团有限公司”。

(5)2005年6月20日,省国资委签署《B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6)2005年6月1日,审计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载明B集团已将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转增资本,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1亿元。

(7)2005年7月,省国资委出具《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8)2005年8月5日,B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B集团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但在改制时已将全部的资产投入了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且将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作为改制后的注册资本亦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

【办案结果】

A总社整体改制为B集团,A总社资产装入B集团,安置事业编制人员,A总社事业法人注销,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办案随想】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最显著的特点是政策性强。除法律知识外,主办律师应当熟悉新近出台的改制相关政策性文件。尤其政策性文件的更新频率较快,要特别注意一些有了年头的文件是否已被废止。事转企的重点难点是职工安置问题。职工由事业编转为企业员工,身份转换、补偿款的计算与发放往往困扰管理层,一旦处理不好,改制会面临无法推动的阻碍。

从草拟改制方案,到最后改制完成,因老牌事业单位各类遗留问题多,整个转企程序复杂,历时较长,涉及的法律文书及公示文件等较多。承办律师务必亲力亲为,不要贪图简便,省去重要步骤,为企业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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