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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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3、国际劳工保护 1900年成立的半官方性民间团体——国际劳工立法 协会的推动下,1906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缔 结的《禁止在火柴工业使用白磷的公约》和《禁止妇 女夜间劳动的公约》是保护劳工方面最早的国际公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之前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相对独立的活 动,在保障各国劳动者的权利和改善 劳动条件方面,该组织起到了促进作 用,这些制度也为二战后成立的联合 国及其各专门机构起到了模范和影响 作用。
一般性意见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二、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 约》 ❒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三、其他国际人权公约 1、1926年《禁奴公约》 2、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3、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4、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5、 1973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 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四、区域性人权公约
1、1950年《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2、1961年《欧洲社会宪章》 3、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 4、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被 当作纯属国内管辖事项来对待的。历史上在一些 特定领域,不同程度涉及到人权国际保护问题。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1、保护少数者 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在人种、语言、宗教等 方面处于少数的团体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保护少数者的条约共同的缺 陷在于缺乏一个核实条约规定是否被遵守的监督机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避免历史上由于少数者问题而 引起的地区性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出现了一系列 有关中东和东欧地区保护少数者的条约。这些条约在 内容上基本是以1919年《主要协约国以及参战国和波 兰之间的条约》为蓝本。 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对少数者实施保障的一套制 度和程序,引入国际组织的保障和监督机制是一个进 步和创新。
集体人权
(1)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不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可 分 际公约》第6--15条 割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6--27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CCPR)构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 一 任 择 议 定 书
第八章 国Fra Baidu bibliotek人权法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第一节 人权的国 际保护

一、人权的含义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国际人权法
四、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 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一节 人权的 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含义 (一)人权定义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 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
(二)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 和国际习惯。 其中主要是国际人权条约。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四、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 政原则
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辨 证统一、密切联系的,不是截然对立的。



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事业 健康发展、人权保护切实有效的基础; 另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成为对抗 国际人权保护措施的依据。(卢旺达惨案)
《世界人权宣言》的结构及主要 内容


宣言包括序言和30个条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1、宣言的目的及指导思想(第1、2条) (1)目的: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 的共同标准 (2)指导思想:自由平等思想;不歧视思想。 2、宣言规定了两类权利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8条) 3、宣言的限制性条款(第29-30条)
(二)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报告制度:主要措施
UN秘书长
初次报告(initial report)
定期报告(periodic report)
委员会
其他报告
缔约国承诺于本公约对其本国开始生效后一年内,及其后 每两年,并凡遇委员会请求时,就其所采用的实施本公约 各项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向联合国秘书 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得请缔约国递送进一 步的情报。
★人权条约机构
❒ 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 ❒ 禁止酷刑委员会(CAT)及其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
(SCP )
个 人 身 份
❒ 儿童权利委员会(CRC)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MWC) ❒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CED)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
(二)人权特征
普遍性和平等性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三代人权观




1979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 瓦萨克(Karel Vasak)提出,并被广泛采用。 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的侵犯。其 核心在于,政府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国家应尽量避免对个人行 使这些权利的行为进行干预。 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包括工作权、劳动条件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 健康权等。 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依存现象的回应,即集体人权,包括和平与 安全权、自决权、发展权、少数者的权利以及环境权等。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3条、第55条、第56 条、第62条、第68条和第76条中对人权有不同 程度的规定,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法律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其任择议定书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它们的 出现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第 二 任 择 议 定 书
一般性意见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ICESCR)的构成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2 条 每一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 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 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
CED CRPD
2 years 2 years 4 years
2、国家间指控制度(inter-state complaints)
❒ 任择性条款;用尽当地救济
第41条:缔约国得随时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 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之来文。依本条规定 而递送之来文,必须为曾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之缔约 国所提出方得予以接受并审查。如来文关涉未作此种声明之 缔约国,委员会不得接受(ICCPR)
国际人权宪章的构成
宣言
公约
议定书
一般性意见
《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 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世界人权宣 言》。(联合国人权日) 宣言从1947年1月到1948年12月用时两年。 主要争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社文权利、自决权(西 方国家拒绝)、少数者权利、消除种族歧视和财产权 (南非)、男女平等(很多国家)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宣言起草委员会对宣言的起草发挥 了重要作用。美国代表艾琳娜· 罗斯福担任起草委员会 主席,中国的张彭春任副主席,黎巴嫩查尔斯· 马利克 担任特别报告员。 《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国际人权条约的基础。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三、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含义 国际人权法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尊重、促 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 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受难 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人道主义法)。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special procedures)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专题报告(thematic mandates)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秘书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职能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改革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第六十届联大 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的压 倒性多数的表决结果通过第60/251号 决议(A/RES/60251),决定在日内 瓦设立一个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 员会,后者于2006年6月16日被解散。 人权理事会在联合国的地位:联合国 大会的下设机构。人权委员会是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的下设机构。
程序 委员会斡旋 友好解决 NO 斡 旋 5人 事实与解决办法 和解委员会 12 月 报告书 转 送 审议 未完 国家同意 报告书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 制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实施机制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国内实施机制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国际实施机制
(一)国际人权机构 1、普遍性人权机构

宪章机构 条约机构

2、区域性人权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 美洲人权委员会与美洲人权法院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与非洲人权法院
Reporting periodicities under the treaties
Treaty ICERD ICESCR ICCPR CEDAW CAT CRC ICRMW CRCOPSC CRCOPAC Initial report within 1 year 2 years 1 year 1 year 1 year 2 years 1 year 2 years 2 years Periodic reports every 2 years 5 years 4 years 4 years 4 years 5 years 5 years 5 years or with next CRC report 5 years or with next CRC report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一、国际人权宪章
二、核心国际人权公约 三、其他国际人权公约 四、区域性人权公约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一、国际人权宪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 宪章机构
A.一般性人权机构
❒ 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B.专职性人权机构
▽ 特别程序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
国别报告(country mandates)
第一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2、禁止奴隶贸易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有 关奴隶问题的国际条约都有一些 共同的历史局限性和缺陷,即只 禁止奴隶贸易,却并没有禁止奴 隶制,都没有对奴隶制或奴隶贸 易本身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第一 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在禁止 奴隶制度方面有了重要的发展, 1926年《国际禁奴公约》首次 对奴隶制下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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