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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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后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的两个案例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问:甲公司有房屋一幢,帐面净值为1000万,因改制需要,评估后的价值为1500万,增值500万,作资本公积处理是否妥当?增值部分是否提取折旧?如果该房屋出售取得价款收入1500万元,结转房屋成本按帐面净值还是按评估值?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答: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时间:2009-05-2521:01

某公司A(股东C),经济性质“国有”,注册资本200万元。于2008年,经工商发出《改制登记核准通知书》,公司名称变为B,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变更,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不变,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为3000万元。原股东C以A净资产出资2500万元,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净资产出资部分,评估基准日2007年12月31日(A公司账载净资产700万元)

问题:

1、是否视同新设公司,股东C以公司A的净资产评估价投入公司B,是否应计算C的投资收益。

2、如果不是新设公司,是否按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点第二款执行,税务处理上一切如旧,A公司会计处理则将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然后将资本公积转为注册资本?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部分需要征个人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否应该征企业所得税?

网友见解如下:

1、首先,国企改制是个特殊命题,在法律形式上是延续原法人主体的变更,因此,工商和税务都按变更处理,但由于其一般采用净资产出资,也符合新设公司的形式,注册会计师验资时出具的就是新设验资报告。

2、其次,由于国企改制按公允价值(评估结果)入账,在会计核算上要新设账务,但对于股东C而言,身份没有变化,并不是以其改制前的股权交换获得改制后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非货币交易准则规定的范畴,股东C不计算投资收益,而应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投资后续计量的有关规定核算,如属权益法核算,则子公司评估增值,母公司也应按比例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2、由于税务按变更处理,不是新设公司,按财税[2009]59号第四条执行,计税基础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东C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按会计准则规定股东C因评估增值获益应记入资本公积,但按税收法规规定这部分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也符合我们通常所说的“按会计记账,按税法纳税”的原则。

3、问题中说明该国企改制采用净资产出资,应当是评估增值后的净资产,原国企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已经折股或作其他处置,不会再有单独的资本公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

4、针对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国税发[2008]115号是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征收的情况已经在财税[2009]59号中规定了,因为只有企业重组才有评估,没有产权和所有权变化的评估是不能入账的,也就谈不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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