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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居民自治的思考
民管0833班郑静怡
摘要:社区居民参与问题是城市社区建设中深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区居民参与自治的现状不容乐观,笔者认为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要在完善基层民主建设,树立社区居民自治意识的基础上,激发居民参与热情,进而发展真正和谐的城市社区。
关键词:社区建设;居民自治;参与;和谐;
城市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应该是介于街道和现有居委会之间的、具有完整地域性和基本服务功能的生活小区。社区作为政府工作和社会事务的重心,能否以优良的服务惠及社区群众,以有效的综合治理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以优美的环境促进社区居民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以先进的文化凝聚人心占领社区阵地,以良好的参与机制推动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社区的居民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过程
社区居民自治,是按照社区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大家的事大家办”的原则,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社区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问题,共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的发展趋势也由候选人提名发展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发展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发展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通过选举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
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我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工作正在展开中。
二、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和谐城市社区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首先,和谐城市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社区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和重要活动场所,为社会人找到了相应的承接载体。社会人的许多需求,或者通过社区的社会服务和自我管理得以满足,或者通过社区组织向政府反映得以满足。所以说,和谐城市社区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平台。
其次,和谐城市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政府各个部门只有依托社区这个基础平台,才能把自身的管理触角伸向基层,才能使社会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可以说,要构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健康运行和秩序良好的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建设是一条有效途径。
第三,和谐城市社区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加强和谐城市社区建设,就能够充分尊重群众在法律范围内的表达自由,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合理解决利益诉求,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以凝聚人心,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建设和谐城市社区的必然选择
作为城市社区居民,建设和谐城市社区与我们密切相关,我们是社区的主人翁,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构建和谐城市社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社区实行居民自治既能够提高居民自我管理水平,又可以培养居民关爱社区的情怀,使邻里间和睦友善,亲密合作,从而最终促成和谐共处的社区环境。所有说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建设和谐城市社区的必然选择。
(三)社区居民自治要求居委会发挥其自治功能
从法理上讲,城市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委会不属于政府机构的一部分,它是城市居民在本居住区域内自己组织起来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
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中,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内的权威性自治组织,是国家承认的社区内组织的最高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社区的一切公共事务,负有说服社区内的组织与国家合作来实现政策的有效实施的责任。同时,在社区中,居委会与其他的社团组织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如它的自治性质受到了专门的法律保障,在与居民长期的交往互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社会资本,与居民之间相互掌握的信息大体对称,已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运作方式等等。因此,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载体,居委会在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居委会在社区居民自治中要发挥有效的作用,就必须打破目前的行政化趋向,纠正角色错位,成为真正的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出来的、代表民意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使其受到束缚和压抑的自治功能得到解放和有效发挥。只有如此,才能使居委会真正成为代表民意沟通政府与基层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促成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社区的有效自我治理机制。也只有如此,才能使居委会成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中心平台,成为城市社区发展居民自治的有效载体,从而有效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并最终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居民自治不到位,基层民主建设滞后。
第一,推行民主选举不力,影响居委会权威,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三自"缺乏群众基础。第二,社区参与意识和归属感淡薄,社区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偏向于成为政府的延伸"行政"组织,自治功能不强。第三,社区居委会现行的"议行不分"体制,制约了基层管理。四是社区居委会负担不断加重,基层压力增大。
(二)社区居民(尤其是青年人)的自治意识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