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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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作者:许鹏

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03期

摘要: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滞后造成司法救助环境公益困难重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国家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实现、促进环境法制良好实施以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条环境公益诉讼,表明这项制度已在我国施行,但是条文的单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和困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具体,同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增强该制度的司法可操作性。

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现状;立法现状;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4)03-0048-0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1]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

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

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环保机

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

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

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2]同时本案有一些创新点值得借鉴,如将起诉人改称公益诉讼人且公益诉讼人起诉免交诉讼费,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被告的赔偿金直接拨入此账户。

但赋予环保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也带来了一些疑问,环保局作为环境监管部门,行使着环境

监督管理权,如果允许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逃避职责,怠于履行职责的嫌疑;赋予环保行政部门公益诉讼资格将同时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效率低和资源的浪费。

2.由检察机关提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检察机关可以担当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似乎拥有天然的“便利”,现有的由检察机关担任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案例也佐证了这一点。大量案例的出现说明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案情简介:2002年,四川省阆中市群发骨粉厂产生的烟尘、噪声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2003年初,阆中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检察院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于2003年11月依法判决: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由于检察院起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在起诉时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名义,这些案例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面临着“师出无名”、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并且与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各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相矛盾。

3.由环保社会组织提起

我国民间环保社团现阶段总体发展虽有不足,但它们中的一些佼佼者已经开始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环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2011年6月,由于5000多吨重度化工废料铬渣被非法丢放,造成云南曲靖麒麟区三宝镇、茨营乡、越州镇附近山区,以及三宝镇、张家营村一处100立方米左右的积水潭遭到铬污染,并威胁到珠江源头南盘江的水质安全。这起重大污染事件的肇事者,就是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铬渣污染事件,首先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10月19日,“自然之友”等收到案件受理通知单。自此,全国第一起由民间非政府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获得了立案。备受社会关注的铬渣污染案于2012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7人有期徒刑4年到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刑罚。

有舆论称,该案的成功立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这意味着公益诉讼终于开始破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铬渣污染事件公益诉讼案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中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但社会组织参与公益诉讼还必须克服法律专业人员稀少、经费短缺、取证困难等诸多障碍。[3]

4.由公民个人提起

在我国,由于政治及司法体制的因素,由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着较大的困难,由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数量极少。被公认为我国的首例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发生在贵州省。

案情简介: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本案是公民个人为了纯粹的环境公益提起的诉讼,突破了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定,也冲击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但是受中国传统厌讼心理的影响,由公民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少,对于涉及公众集体利益而由无利害关系的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几乎没有。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健全,但是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让我们看到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希望,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资格问题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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