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合集下载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九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 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动态的信息来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的特点
证人证言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案外人就其 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具备的两个必备条件是:(1) 证人必须是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 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辩别 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个人。
(三)作用。
鉴 定 意见
鉴定意见只应回答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意见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 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鉴定意见和其它证据一样,必须经过 查证属实后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勘验笔录
(一)勘验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 的记录。
物证
物证的种类繁多,归纳起来有以下种 类: (1)实施犯罪的工具; (2)犯罪过程中留下的实物和痕迹;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5)其他证明有罪和无罪的实物和痕 迹。
书 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 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书证的表现方式有文字、符号、图画等,书证 材料包括纸张、金属、铁石、竹木、布帛等。
鉴 定 意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权聘请 鉴定人,只能申请司法机关指派和聘 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管理,全国人大 常委会于2005年2月23日通过了《关于 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据

重点掌握内容: 重点掌握内容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的意义 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三、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证明对 象、证明责任 四、证据裁判主义 五、自由心证主义
一般掌握内容: 一般掌握内容 一、物证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四、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五、证明要求 六、证据规则
知识点二: 知识点二: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 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 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 品和痕迹。 品和痕迹。 二、书证 是以文字、符号、 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 作用的物品。 作用的物品。 三、证人证言 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 件部分或者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件部分或者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证据
学习目标与要求: 学习目标与要求 着重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着重掌握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着重 掌握证据裁判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的概念 和含义;掌握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 和含义;掌握证据的种类、证据的分类。 掌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原则和程序, 掌握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原则和程序, 掌握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诉讼证明的概念和特征,掌握证明对 象的含义及内容, 象的含义及内容,掌握证明责任的概念及 承担;了解证明要求和证据规则。 承担;了解证明要求和证据规则。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 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六、鉴定结论 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 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勘验、 七、勘验、检查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指办案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 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八、视听资料 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 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 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 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试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规则

试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规则

是 指 侦 查 、 检 察 、审 判 人 员 对 依 观 或 客 观 上 的 因 素 ,影 响 了证 据 的确 实 只 有 与 案 件 事 实 存 在 着 内 在 客 观 联 系 , 法 收 集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性 ;第 二 , 司 法 人 员 收 集 证 据 的 形 式 是 并 能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方 可 采 纳 。
特 点 和 案 件 构 成 要 素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对 否 正 确 、合 法 , 固定 、保 管 证 据 的 方 法 4 从 证 据 间 的 相 互 联 系 方 面 审 查 判 .
证 据 进 行 取 舍 、组 合 、论 证 、认 定 的 步 是 否 科 学 等 ;第 三 ,有 关 人 员 是 否 出 于 断 。确 定 每 一 个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及 其 关 联 骤 和 方 法 。 正 确 掌 握 证 据 审 查 的 程 序 和 不 良 动 机 , 提 供 虚 假 的证 据 ; 第 四 ,有 性 ,将 它 与 案 内 其 他 证 据 联 系 起 来 进 行 规 则 ,对 于 查 明 侦 查 机 关 所 证 实 的 犯 罪 关 人 员 是 否 因 生 理 、心 理 、认 识 、表 达 综 合 分 析 ;从 证 据 与 证 据 的 联 系 中 进 行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证 据 是 否 确 实 、 充 分 具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提 供 了 不 真 实 、不 可 靠 考 察 , 看 它 们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是 否 一 致 ,
而是 采 取 指 令 再 审交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而 产 生 的 一 些 程 序 上
四 、 强 化审 判 监 督 ,确 保 公 正 司法
为 维 护 国 家 法 律 的 统 一 ,特 别 是 在 实 行 大力 加强 社 会 主 义 的缺 陷 ,使 审 判 监 督 的 目的 真 正 得 以 实 现 , 向 提 出 抗 诉 的 检 察 法 制 建 设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公 正 要 求 越 来 越 强 烈 形 势 下 ,加 强 机 关 和 当事 人 作 出 公 正 的 裁判 。 审 判 监 督 的 权威 性 、 有效 性 、准确 性 ,及 时 纠 正裁 判 不公 的 案 因程 序 公 正 是审 判 公 正 的有 力保 障 ,而 实 体 公 正 则 是 审 判 件 尤 为 重 要 。从 导 致 法 院 错 判 的 原 因 看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由 于 公 正 的 一 个依 据 ,程 序 公 正 与 实 体 公 正 是 分 不 开 的 ,共 同为 审 地 方保 护 主 义 、力 情 案 、关 系 案 、金 钱 案 等 造 成 的 。 如 果将 判 公 正 的 基 础 。 实 体 公 案件 交 由原 审 法 院 重 新 组 成 合 议 庭 再 审 ,未 必 能 摆脱 上 述 因 素 正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 必 须 的影 响 ,难 以保 证 再 审 的 质 量 。而 且 原 审 裁 判 有 些 是 根 据 审 判 既 重 视 程 序 正 当 ,也 要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作 出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即使 再 审 ,也 难 以通 过 兼 顾 案 件 实 体 符 合 事 实 再 审来 纠 正 错 误 。以 防 止 指 令 再 审 ,按 照 第 一审 程序 审 理 敷 衍 真 相 , 才 能 保 护 当 事 人 了事 ,明 知 是 错 案 而 准 予 撤 诉 等 ,使 再 审 工 作 得 到 完 善 和 加 的合 法 利 益 , 整 个 社 会 使 强 。对 适 用 指 令 再 审 的 规 定应 进 一 步 的 补 充 完 善 ,也 是 防 止 司 的人 、 会 的 利 益 实 现 公 社

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哪些?

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哪些?

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哪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这时会运用到一些规则,帮助法院判断分析证据。

那么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哪些?律师365从证据能力的概念入手,为大家讲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这时会运用到一些规则,帮助法院判断分析证据。

那么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哪些?从证据能力的概念入手,为大家讲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2、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3、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的判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相关性原则。

刑事诉讼证据(表现为证据能力) 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关联性,即相关性。

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刑事证据: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诉讼证据:能够证明争议案请的已知事实,以及表现其内容地法定形式统一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是反映案件事实的事实;必须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是案件事实的反映,必须是客观事实;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证据基本属性:①客观性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想或捏造的东西②关联性必须同案件有关联,能够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③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神示证据制度:指裁判者通过一定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

法定证据制度: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自由心证: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怎样评价神示证据制度?由于古代科学技术极不发达。

“神示证据制度”终究是一种反科学的。

极不合理的制度。

它是古代人类认识能力低下的产物,然而不管这种制度现在看来是多么不合理,但对维护奴隶社会的统治秩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法律对于每一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都预先作了规定,它限制了法官自由取舍证据的可能;法定证据制度偏重于证据的表现形式,它试图以定量分析机械相加的方法来解决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的问题,表达了机械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法定证据规则把被告人当做自证其罪的特殊证人,把被告人的自白奉为“证据之王”,并从法律上确认了刑讯的合法性。

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同古代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的“神示证据制度”比较来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下)⼈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中)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五百五⼗⼆条⼈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活动实⾏监督。

第五百五⼗三条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或者当事⼈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审查。

⼈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审查。

⼈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四条⼈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或者不应当⽴案⽽⽴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申诉⼈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五百五⼗五条⼈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不⽴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刑事⼿段插⼿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法利益等违法⽴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说明⽴案理由。

第五百五⼗六条⼈民检察院进⾏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员和有关当事⼈,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案、不⽴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书及案卷材料。

第五百五⼗七条⼈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或者⽴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案理由通知书后七⽇以内,书⾯说明不⽴案或者⽴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中的两个证据质证思路

刑事诉讼中的两个证据质证思路

刑事诉讼中的两个证据质证思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对于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地质证,是刑事辩护中非常值得研究的一项技能。

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目的在于说服法官不采信控方的证据,因此了解法官如何审查证据至关重要。

2015年10月3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一起无罪案件的判决书中有以下论述:“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这是最基本的审查。

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

只有通过了第一层面的审查,证据才能接受第二层面的审查,才有可能被审判机关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基于法官审查证据的思路,辩护律师应该从以下两个层面提出质证意见:一、从证据能力层面提出质证意见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关注的是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对于非法证据,我国法律针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了不同的排除规则:1、非法言辞证据,实行绝对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实物证据,实行相对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从证明力层面提出质证意见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证据证明力,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审查判断。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范文

《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

其中,品格证据作为对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明,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规则,分析其理论依据、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理论基础1. 品格证据的概念及作用品格证据是指证明被告人性格、品行、习惯等个人特性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意志等因素,对于认定犯罪事实、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量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品格证据规则的理论依据品格证据规则是指对品格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平原则,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品格偏见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是相关性原则,即品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三是证明力原则,即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三、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实践应用1. 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调查、询问、鉴定等方式进行。

审查时,应当考虑品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因素。

同时,应当排除非法收集的品格证据,以及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品格证据。

2. 品格证据在定罪量刑中的应用在定罪方面,品格证据可以辅助认定犯罪事实,如被告人曾经的犯罪记录、习惯性行为等。

在量刑方面,品格证据可以反映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因素,对于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例如,被告人有良好品行记录的,可以酌情从轻量刑;而具有恶劣品行的,则应从严惩处。

四、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 存在的问题(1)品格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平;(2)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力评估不够科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3)对被告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够充分,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演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相关制度也在不断演变。

在历史的长河中,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的演变过程。

一、古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在古代中国,刑事诉讼证据审查主要是由官员负责,而且审查的程序相对简单。

在《大义观》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成为了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盘问,以获取相关的证据和线索,然后根据这些证据进行判决。

在古代中国,由于缺乏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规范,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清朝时期,中国开始出现了一些比较系统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

在《大清律例》中,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提出了“翻案审理”的概念,也就是重新审理和审查案件的诉讼程序。

清廷还设立了专门的御史院,负责对各级官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止滥用职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迎来了重大的革新和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开始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制度,包括了刑事诉讼的原则、程序和程序规则等,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排除方式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

这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对证据的规范化收集和审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据链辨认和鉴定制度,提高了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和程序的公正性。

还不断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加大了对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了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

The most beautiful love in the world is the bravery in giving for a person, even if it is wounded so decently, there is no regrets and no complai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证据规则有哪些?哪些算是证据证据规则有哪些?也就是说有哪些东西属于证据。

关于证据就是说能够证明某个事实,例如谁杀人了,用的刀,这把刀就是证物,因为刀上面肯定有行凶者的指纹和一些生物信息,能够从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结果。

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分为三种的,一种是行政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另外一种是刑事诉讼证据,今天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知识。

证据规则有哪些?也就是说有哪些东西属于证据。

关于证据就是说能够证明某个事实,例如谁杀人了,用的刀,这把刀就是证物,因为刀上面肯定有行凶者的指纹和一些生物信息,能够从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结果。

证据的种类在我国是分为三种的,一种是行政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另外一种是刑事诉讼证据,今天为大家收集了相关知识。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号:⾼检发释字[2019]4号颁布⽇期:2019-12-02执⾏⽇期:2019-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通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章⽴案第⼀节⽴案审查第⼆节⽴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节⼀般规定第⼆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章出席法庭第⼀节出席第⼀审法庭第⼆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般规定第⼆节刑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四章刑罚执⾏和监管执法监督第⼀节⼀般规定第⼆节交付执⾏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监督第六节死刑执⾏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监督第⼋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五章案件管理第⼗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七章附则⼈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检察院公告《⼈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2⽇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9年12⽉30⽇起施⾏。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让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 主持下向神祈祷进行占 卜以证明谁人有罪的方 式。求得好卜者就是神 认为他无罪。而求到不 好的占卜者,就证明是 神认为他有罪。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
兽 审
用动物来判明当事人有罪无罪的 方式。传说我国古时有一神兽, 它长相似山羊,有一角。《说文 解字》曰:“古者决讼,令去不 直。”是说这种头上长有一只角 的神兽,其生性耿直,见人争斗, 便以其角去抵触亏理有罪的一方; 也有些地方有把人放入深山看猛 兽是否食之而断其有罪无罪的做 法。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特征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特征
1
客 观 性
2
关 联 性
3
合 法 性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
刑事证据是在犯罪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一旦形 成便具有了客观性。
核心
这种客观性的核心所在,就是案件真正的发生和存在了。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反映着一起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离开了 客观存在事实而进行的任何设想、推测等都不是刑事证据。
将当事人投入冷水之中 以证实其有无罪行的方式。 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 比法典》规定,如某一有夫 之妇被指控与他人通奸而不 能证实时,法官即应把她投 入河中。如果该妇人被淹死, 则认为确有与人通奸;如果 该妇人没被冰冷的河水淹死, 就证明她是无辜的。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
2 热 水 审
第一章 刑事证据概述




2.自由心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批判的继承“法定证据制度”的 产 物,实质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 小,对认定案件事实方式概不作过多的规定,全凭法官依 据良心和理性的暗示,自由地审判。这里的自由是指法官 凭借良心和理性判断证据,但并不是主观随意,法官通过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信念为“心证”,当这种心证 达到深信不移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确 信”。这种内心确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是法官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 心”。带有鲜明的资产阶级平等、博爱理想色彩。“理性” 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良心”(即职业道德)则是作 出正确判断的保证。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据排 除规则 的适 用 , 仅有刑诉法第 4 条 的规定是 远远 不够的。 3
二、 自白任 意性 规 则
即反 对强 迫性 自我 规则 , 对不 适 当 的方式 取得 陈述 人 自 反 白。有疑 问的任 意性 自白也 应排除 。出于这 一理念 , 西方 国家创
设 了 “ 默 权 ” 度 。 这 与 我 国标 语 式 的政 策 “ 白从 宽 , 拒 从 沉 制 坦 抗 严 ”是格格 不入 的 , 因此我们 应 当建 立沉默 权制度 , 证犯罪 嫌 保
21年第4 00
金色
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的证 据规 则
王 鑫
( 杭州师范 大学教育科学学 院 , 浙江 杭 州 3 0 3 ) 10 6 【 要】 摘 诉讼 的核 心 问题是证 据 问题 , 有关证据 的收集、 用和判断 的法律 准则就是证据规 则。证据规 则的确定保证 了诉讼 的客观、 运 公正和效率。鉴于我 国诉讼逐渐 由职权主 义, 当权主义过度的现状 , 向 笔者就如何 改进 自身的刑 事诉讼证据规 则提 出一些探讨 。
时候 , 当制止 。 这些 法律规定 , 应 ” 确立 了我国刑事 诉讼及证 据运
用 的 相关 性 规 则 。
六、 口供 补强 规则
这里所称补 强规则 , 是适用 于 口供的一项证据 规则 。是指禁 止 以被 告 口供 作 为 依据 而 必须 有 其他 证 据 予 以补 强 的证 据 规 则 。我 国刑诉 法规定 , 只有被告 人的供述 , “ 没有其 他证据 的 , 不 能认 定被告 人有罪 和处 以刑 罚 ” 确认 了对 口供 的补强 规则 。一 , 般说来 , 对补 强证据不要求其 达到单独使 法官确认犯罪事实 的程 度, 但也不是仅 仅要求对 口供稍 有支撑 。在理 论上和 司法实践 中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浅谈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摘要]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法律规范,对促进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为弥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我国应该通过在立法中规定“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等内容;完善自白任意性规则真正实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加强普法教育,宣传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问题。

从而建立科学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关键词]诉讼法;刑事证据;证据规则一、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界定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采用、核实证据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美国华尔兹教授说过,“证据规则决定一个事实认定者在解决事实问题时可以使用什么材料,大多数的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被接受为证据的问题——可采性问题。

”[1]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明力优先规则和心正公开规则等。

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规范性,刑事证据性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诉讼过程中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以保证司法人员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第二,程序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有关在诉讼过程种如何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范和准则,具有程序的属性;第三,具体性,刑事证据规则不是抽象概括的原则,而是能够指导具体司法证明实践的规则和准则,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2]正因为刑事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特征,所以使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发挥了保障人权、查明事实、保证公正、促进法治和提高效率等作用。

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不完善第一,对“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的可采性未作规定。

理论界习惯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以及“通过非法证据获取的派生证据”(即“毒树之果”)三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

简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问题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分类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评价等活动。

因此,从广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由于在理论与实践中,证据运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证据能力,即某一证明材料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而确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将不“适格”的证据纳入诉讼过程。

因此,从狭义上讲,证据规则是指确认某一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法律要求。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据规则进行以下几种分类:豍豎(一)规范证据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的不同,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因为侦查阶段本身的职能主要是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种类是多样的,因此规范证据收集活动的证据规则也同样丰富多彩。

针对不同的类型的证据,都会有不同的收集规则,例如:物证收集规则、口供收集规则等。

而规范证据审查和证据评价的证据规则主要运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侦查过程中的运用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证据的审查和评价规则的运用,决定了证据最终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是衡量证据合法性、证据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证据定案能力大小的具体操作规范。

(二)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根据证据规则调整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法定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现在各国的证据制度虽然不再采取极端的法定证据制度,但有些国家仍保持有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符合目前世界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的。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CONTENTS
目 录
“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
质证方法示例
01
0203
引言
自然证据
证据材料
诉讼证据
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
Pa r t01
“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
“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01
03 02
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
辩论阶段:
“请围绕案件的
整体情况发表综
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
“请围绕证据的三性
发表意见,不要展开,
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
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
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
僵化的“三性”模式会
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
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
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
证据定案根据
证明力
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
证据资格的判断
证据排除规则
(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
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
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
证明力判断
真实性
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
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
“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
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
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
自由判断。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2条第2款
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33条第2款,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0条,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钱进行调查。

Pa r t03
质证方法示例
证据规则
限制证据能力的规则证据能力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证据能力规则”的重要部分
限制证明力的规则证明力规则
“证明力规则”很少涉及证据的相关性问题,主要是防止法官错误采信证据的真实性规则
我国刑事证据法针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别确立了限制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
排除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此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重复供述
物证、书证是附条件排除,其余证据种类是无条件排除
例外条件
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
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
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6.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7.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8.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件运用
案例一:样本来源生疑,鉴定意见应当排除
案例二:物证惊现偷天换日,鉴定意见应当排除
案例三:精神病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的混同
案例四:鉴定机构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五: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不代表鉴定人具备资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