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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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CONTENTS

目 录

“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

质证方法示例

01

0203

引言

自然证据

证据材料

诉讼证据

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

Pa r t01

“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

“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

01

03 02

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

辩论阶段:

“请围绕案件的

整体情况发表综

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

“请围绕证据的三性

发表意见,不要展开,

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

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

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

僵化的“三性”模式会

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

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

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

证据定案根据

证明力

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

证据资格的判断

证据排除规则

(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

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

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

证明力判断

真实性

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

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

“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

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

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

自由判断。

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人员的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2条第2款

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第33条第2款,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2017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0条,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钱进行调查。

Pa r t03

质证方法示例

证据规则

限制证据能力的规则证据能力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证据能力规则”的重要部分

限制证明力的规则证明力规则

“证明力规则”很少涉及证据的相关性问题,主要是防止法官错误采信证据的真实性规则

我国刑事证据法针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别确立了限制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

排除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此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重复供述

物证、书证是附条件排除,其余证据种类是无条件排除

例外条件

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

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

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6.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7.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8.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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