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资产管理业务(41)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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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及种类(掌握)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资产管 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 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 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特点:(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 约定;(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品。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 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 的原则。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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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 (1)设立限定性资产业务的,单个客户资金量不少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的 单个客户资产不少于10万元; (2)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是货币资金,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份额; (3)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 模的5%,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计划时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不得收回); (4)可以自己推广,也可委托证券公司的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5)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 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 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管理的资产中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一家公司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证券总量的 10%;集合资产管理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的净值的10%。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 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 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 一对多;(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熟悉)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必须记住)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 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 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客户资产托管(熟悉) 1.定义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 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 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 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 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其他要求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 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1.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 1.守法合规; 2.公平公正; 3.资格管理; 4.约定运作; 5.集中管理; 6.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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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 (1)设立限定性资产业务的,单个客户资金量不少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的 单个客户资产不少于10万元; (2)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必须是货币资金,均等份额,客户不得转让份额; (3)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 模的5%,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计划时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不得收回); (4)可以自己推广,也可委托证券公司的商业银行代为推广; (5)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 准决定之日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 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所管理的资产中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一家公司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证券总量的 10%;集合资产管理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的净值的10%。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2)投资范 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 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 一对多;(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熟悉)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必须记住)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 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 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客户资产托管(熟悉) 1.定义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 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资金 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 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2.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 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 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3.其他要求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 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 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最近1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熟悉) 1.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3.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 1.客户准入及委托标准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成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