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土地整治项目测绘新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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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勘察测绘技术要求

(试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治项目)的地质勘察和测绘(以下简称勘测)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提供测绘资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保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质量,按照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工作除应遵从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本要求所称测绘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地形测量、地籍测量、权属界址线测量。勘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勘测工作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前进行。

第六条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区勘测工作。

第七条勘测单位应具有相应勘测资质,从事勘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实施前,应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勘。承担单位组织勘测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共同参加。

第九条勘测单位接受勘测任务后,应在现场踏勘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量方案技术设计和地质勘察工作大纲,勘测单位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测。

第十条实行勘测成果的验收制度。勘测单位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由承担

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为形式审查,只对勘测成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成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勘测成果真实性由勘测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勘测费用由勘测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签订合同。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中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技术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勘察工作须遵循下列规范、规程:

(一)《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

(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三)《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93);

(四)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SL197-97);

(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七)《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

(八)《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93);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测绘系统和标准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系统(或80,讨论待定)。

(二)土地整治项目测绘应执行规定的地形图基本比例尺系列和分幅标准。

土地整治项目地形图测绘比例尺1:20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

(三)测区的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十四条高程控制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原有的国家高等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二级导线作为测区的首级控制网;当测区内高等级控制点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GPS测量加密高等级控制点,加密点要求至少与其他GPS点有一个方向通视。

(二)测区首级高程控制应采用不低于四等水准的精度进行联测。

(三)图根控制的施测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以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为标准,不宜过稀。

(四)根据测区面积大小,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埋石点,埋石点的数量要能达到下面的标准:图幅内其它控制点毁坏后,有埋石点能够进行恢复;使用埋石点能够保证进行地形图的检查;埋石点必须至少有一个方向与其他埋石点通视。

(五)在测区不受项目施工影响的外围,应当适当布设一定数量的控制点,其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当测区内其他控制点被毁坏后,能够利用这些外围控制点来恢复。

第十五条地形测量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若设计及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

(二)地形图需施测整理区边界线,边界线必须闭合。测图范围视情况测至边界线以外50~100米。

(三)视情况测量至居民点边界以内100~200米,标注村庄或单位名称,居民点内部与重大项目相关的内容,如路、桥、沟、渠、水井、水系、电力线、变压器等,应实地全部测绘,不得取舍;线状或带状地物通过居民点内部的部分应完整测绘。

(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独立地物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水闸应测注闸底板高程并标注水闸的孔数、宽度和高度。涵洞应测注涵洞底板高程,并应标明涵洞的宽度及高度。桥梁应测注桥面宽度及桥梁跨度。桥梁断面处应施测一个断面,包括桥孔、桥墩的断面形状及尺寸、桥下水(地)面高程和梁底高程。

对于水井、独立树、涵洞、蓄水池、水闸、桥梁、变电站、信号塔、中转站、发射塔、输电铁塔、电线杆等重要的地物,应测注其位置坐标点,并填写重要地物调查统计表。

(六)道路及其附属物,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并应标注路面高程、路基宽度及路面材料。

(七)水系及其附属物,应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渠应测注宽度、深度、渠

底高程(每隔30米标注)及材质。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塘底高程及水面高程。河道应测注水面高程及堤、坝顶高程(每隔50米),在高程变化明显及走向改变的地方应加密测注。

河道每隔250米布设一个横断面,相邻两断面的底高差大于2.5米时,要加测一个高程变化点的横断面。在河道宽度的突然变化处、建筑物处也应加测横断面。河道两岸有防洪堤的要在堤外20米范围内加测地形高程点。堤防每隔50米测一个堤防中心线高程。每隔200米测一个堤防横断面。

(八)植被的测绘,施测时按实地作物类别绘示在地形图上。

第十六条地籍测绘应注意下列要求:

(一)地籍测绘应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测绘应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地类划分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

(二)地类应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相衔接,不符的需在图纸上注明。测绘过程中需要进行现状调查工作,以反映地物的属性。此项工作由测绘单位负责,项目区涉及乡镇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填写规定样式的调查表。调查表样式见附件1。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地质勘察为设计勘察。

第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勘察的主要任务是调查主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问题并作出评价;查明输排水线路、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选定建筑物布置、轴线位置、确定建基面高程和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质资料与建议;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确定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和开采运输条件。

第十九条天然建筑材料勘察精度为详查。

第二十条地质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平面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2000。

(二)剖面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1:1000。

(三)渠道及附属建筑物

第四章勘测成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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