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最新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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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制〔2005〕26号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年第7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集团公司审计办法通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5年3月3日印发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年第7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包括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验证;对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相关行为的评价;对其应负经济责任的界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各直属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任免(推荐)管理的企业厂长、总经理。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任免(推荐)、谁审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下列情况,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

(二)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以及合并、分立、破产、拍卖等重大经济事件时,应组织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三)由于工作需要,对离任或任期届满的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集团公司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调离集团公司系统的,不得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九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归口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办法,报集团公司审定并发布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企业,组织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和督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

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照集团公司联合审计办法,由集团公司直接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二)按照集团公司审计计划,由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牵头,组织实施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委托审计管理办法》,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要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其他子企业的审计,其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与例行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结合进行,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利用相关审计成果或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二)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财务决算是否完整,经营成果是否可靠。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决算报告是否符合编报要求,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决算等问题;

(三)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编造利润、粉饰业绩等问题。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是指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转移收入、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以及违规从事股票或期货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提供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生产成本与工程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互相挤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和工程支出等问题;

(三)企业关联交易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无显失公允的情况;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企业、账外资产和潜亏挂帐问题,有无随意调节煤耗、厂用电、资产负债率、电费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资产质量是否改善,有无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其评价;

(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及扭亏增盈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评价;

(三)企业基建及更改、大修等工程的管理及其评价;

(四)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十七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投资、担保、资金借贷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及投资收益情况;

(二)企业对外担保、出借资金、大额采购、工程与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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