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干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激发村级班子活力,稳定村干部队伍,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切实加强对村干部报酬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郎溪县关于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干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并在职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含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两委”干部)以及计划生育专干,不包括由上级选派到村担任职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村干部的身份认定,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提供各村具体任职人员花名册上报,并经“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村干部报酬的类型分为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类(指村两委主要干部和一般干部),同时根据年终任职目标考核实行绩效奖金制度。

原则上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不超过2人,误工补贴的干部一般不超过3人。

第四条村干部报酬的标准。

原则上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标准每人每年为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其中:村级正职干部年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全县上一年度的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标准一般不超过该村定额补贴标准的70%。

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在职干部工资报酬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经费来源渠道按原规定办理)。

由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规模较小和农村税费改革村级补助资金数额较少的困难村正职干部年报酬低于全县上一年度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和一般干部年报酬低于3000元的,可由乡村申报、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提请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财政统筹追加村级补助资金指标。

第五条实行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制度。

村干部的报酬标准应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和县财力的不断壮大而逐步提高。

正常增长的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县、乡各承担50%)。

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依据统一测算,同时将拟定的村级转移支付追加指标分配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然后再将调整后的增幅追加指标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属于县财政承担的50%部分,进入当年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基数。

第六条村干部报酬的资金来源和村级补助资金使用标准。

村干部的报酬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县财政转移支付“村
级补助资金”,根据上级要求,村干部的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应控制在村级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范围之内,村民组长的年补贴标准按组内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确定。

村级补助资金在保证上述支出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原则上只能用于村级经济发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或化解村级不良债务。

第七条村级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村级补助资金。

年初由村委会提出村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分配方案、村组干部到人的具体补贴标准和数额以及办公经费的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实行村干部任职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制度。

绩效奖金主要是根据村集体经济实力和村干部任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党员、村民代表评议情况确定,奖金来源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列支,乡镇财政也可适当补助,原则上由乡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具体考核细则由乡镇制定,并上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村干部的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涉农补贴“一卡通”,按月在银行实行打卡发放。

村干部的进出增减变动由所在乡镇当月申报,经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审核确认转送县财政部门。

当月进入的核发当月补贴报酬;当月退出的从下月停发补贴报酬。

第十条实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制度。

对2008年村“两委”换届后在职村干部正常离任,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连续工作一年补贴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离任补贴。

离任补贴经费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其中县财政承担50%,乡镇、村承担50%,具体乡镇、村各自承担的比例视乡镇和村里的经济条件由乡镇自行研究确定。

对于正常离任的村干部一次性生活补贴县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县财政局将在一个季度内拨付到乡镇并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新一届村“两委”换届结束后正式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