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继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代位继承

摘要: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继承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但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条件等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差异,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着争论。本文从有关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通过分析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作出了思考。

关键词:代位继承继承权代表权说固有权说完善思考

目录

一、代位继承概述 (1)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 (1)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3)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4)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5)

二、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7)

三、对社会的积极效应 (9)

四、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11)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3)

一、代位继承概述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一直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于罗马市民法的按支继承,根据该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权被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即在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个亲系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个子女及其后代为一支,遗产在这个亲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当中按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继承,如果某一只中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要这一支当中有直系卑亲属存在,该应继份就不转归他支。[1]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沿用,但一般都对代位继承权做了限制。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卑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的性质即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权而继承的问题。在法学上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代表

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而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730条第787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是使代位继承人取代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亲等和权利,如同被代位继承人因为死亡而继承。”也就是说,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而取得其应继份额。[2]因此,当其父或其母(被代位继承人)拒绝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应当没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是固有权说,即代位继承人的自己的固有的权利直接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典均采用此观点。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因其父或其母不能继承或不想继承时,仍允许代位继承。德国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人不仅可以是先死的继承人代表,而且可以依自己所固有的权利而继承。瑞士民法典规定,代位继承不仅其父或其母而来,而且是依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而继承,即使其父或其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仍然可以代位继承。日本民法典也采用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以自己所固有的权利以被代位继承人的顺序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3]我国台湾民法典也采取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者,应理解为代位继承人与其固有的继承地位,代被代位继承人之应继份的地位而继承。”[4]从学理上讲,代位继承人的性质,应采纳法国民法典的代表权说,即代位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其法律地位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相同,可以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代位继承人之所以,能够取得与被代位继承人相等的法律地位,是因为他是被代位继承人的代表。若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继承,那么,他就有取得与其他继承人同等继承份额,而不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2]作者: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法国民法典》第730条、第787条159页

[3]作者:费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13页

[4]《台湾民法典》,2000年4月修正版第五编第一章1138页

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也采纳代表权说。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我国代位继承的特点如下

1、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4、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5、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6、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7、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