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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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全球化为各国经济、投资者与储蓄者带来很大的收益,同时它也改变了市场结构,为市场参与者和决策者带来了新的风险。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我们应正视金融监管的现实差距和问题,推进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努力战胜全球化的挑战。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存在非理性选择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一般来说,自然垄断是否存在于金融业取决于金融体系是否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某种规模经济可能存在于金融业,但金融业不是自然垄断的。我们也注意到,当一些大的投资者或筹资者有巨大的经济规模时,或者金融市场的某些参与者占有技术、信息及交易成本的绝对优势时(比如在支付系统的备付方面或是在分支银行网络运作方面),换句话说,这种规模经济在一个特定市场上大到能够给单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带来很大的进入成本障碍时,就会形成金融垄断。例如,某个特定区域的商业银行,可能因其具有地域优势而享有金融服务的垄断权;或者某些拥有雄厚财力的公司或企业对吸收存款的银行来说具有垄断权等。通常,垄断在增加生产者剩余的同时必然会减少消费者剩余,且减少掉的消费者剩余必然大于增加的生产者剩余,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

在金融领域中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都存在。正的外部效应通常会给金融体系和社会带来好处,比如一家金融机构的良好经营状况使公众增加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并产生对未来的良好预期,这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是有很大好处的。但由此会引出搭便车问题,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大减少了个别商业银行被挤兑的风险,且那些没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也会从中受益,从而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但这又会使不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正的外部效应因此会逐渐减少。金融领域中负的外部效应不加遏止就会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比如一家银行的倒闭会破坏公众对其他银行的信心,甚至造成大规模“挤提”、“破产”等银行危机;保险人故意损毁财产的诈赔行为损害了所有保险人的利益等等。

依靠市场机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充足,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比较高昂。当信息不完全时,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会使交易费用上升,市场效率下降,从而使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限制。就金融领域而言,信息不完全会造成信息的生产者之间的搭便车现象,另外,金融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道德风险则是主要问题,它表现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报告监管当局的信息常常是不真实的,我国各金融机构填报的财务报表又是监管当局获取金融机构信息的主要渠道,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也仅限于在报表上进行汇总分析,所得出的数据必然失真,金融监管缺乏科学有效的依据。2000年以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检查,以资产质量的真实性和财务盈亏的真实性为检查重点,结果发现了许多问题,其中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更加剧了信息不对称。加上高负债经营的金融机构本身就具有违规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冲动,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自利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加剧了这一冲动,金融机构违规

经营屡禁不止也就不足为奇了。

金融业是一个高度受保护的行业,这首先表现在信息约束上,即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会采取信息约束手段,以监管惩戒机制取代市场惩戒机制,从而降低社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预期。其次,还表现在许多国家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上。在我国,政府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强大后盾,政府的救助措施一方面增强了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却滋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金融机构不注重谨慎经营,一味依赖政府的“救场”。在是否给予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救助和市场退出方面,金融机构(常常是规模大、社会影响深远的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构成了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金融机构很清楚,监管当局的“不给予救助”只会是“不可置信的威胁”,因为一旦金融机构倒闭,社会将承担巨大代价。因此,按照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原理,金融机构必然选择从事高风险业务,一旦陷入支付危机,监管当局充当最终贷款人给予流动性支持或允许其采取增资扩股的措施使其免于倒闭。另外,公众也认为监管当局会对各种金融资产提供保护,从而在选择金融机构时不考虑其风险状况,使得一些资信差的金融机构也会获得存款,这无疑违背了监管初衷,并导致了金融机构和公众高风险资产的增加,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收益

(一)金融监管的成本

1.费用类成本

这是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形成本,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与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这类成本能以货币计量,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成本。它包括拯救有问题金融机构所付费用、监管人员的工资、培训费、资料费、车船费、差旅费、电脑购置和保养费、监管信息化电子化费用以及信息宣传费等。这些费用往往由监管当局或被监管的金融组织来负担。

2.损失类成本

这是当金融监管行为干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自动配置作用,限制了充分竞争或抑制了金融创新,影响到市场激励机制时,导致有关经济行为主体改变其行为方式所造成的间接效率损失,严重时可能会带来整个行业效益下降,甚至使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下降。

3.腐败寻租类成本

监管容易导致腐败寻租行为。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管制下,金融企业获得利益并不都是通过增加业务数量和降低成本的方式,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分配性努力而获益,即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当局的种种优惠政策上。例如,通过影响当局设立限制别人与自己竞争的规则就是获得利益的途径之一。这个对于某些利益集团和当局较有利可图,但对整个社会福利而言,却是一种损失。

4.监管失灵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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