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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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主要内容:期间;送达
核心考点:期间的特殊计算(期间的重新计算和不计入);期间的补救
一、期间(表-67)
★期间的
计算(刑诉法第103条、《高法解释》165)
①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②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③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②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绝接受,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邮寄送达
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期间的
不入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诉法第158条)
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③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00条)
④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4条)
④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02条)
⑤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30条)
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298条)
转交送达
①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②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④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的
重新计算
①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58条)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诉法第171条)
③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02条)
⑤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刑诉法第257条)
⑥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521条)
★★期间的补救
①申请主体:当事人。
②原因:有正当理由,如由于不可抗拒。
③时间: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④处理:法院审查,作出裁定(刑诉法第104条)。
二、送达★(表-68)
直接送达
即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留置送达
①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放置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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