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1589-2012泡沫材料用热固性酚醛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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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10
Q 2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589—2012 泡沫材料用热固性酚醛树脂
2012-07-31发布2012-08-1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廊坊分院、盘锦中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廊坊鑫美源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河北依利玻璃棉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吉喆、陆红梅、罗井田、朱培英、常文标。

泡沫材料用热固性酚醛树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泡沫材料用热固性酚醛树脂的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以甲醛、苯酚为主要原料,在碱性催化剂条件下合成的泡沫材料用热固性酚醛树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6 化学试剂 水分测定通用方法 卡尔·费休法
GB/T 2794 胶粘剂粘度的测定
GB/T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的安全通则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24411-2009 摩擦材料用酚醛树脂
HG/T 2501 酚醛树脂 pH值的测定
3 标记
产品标记为:PF-F。

PF是“苯酚,甲醛”两个英文单词(Phenol Formaldehyde)的第一个字母;F是“起泡沫的”英文单词( Foaming)的第一个字母。

4 要求
4.1 外观
棕红/棕黄色透明或半透明液体,无明显可见杂质。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粘度(25℃),mPa·s 2000~5000
水分(质量分数),% 6.0~10.0
DB13/T 1589—2012
表1(续)
项 目 指 标
固含量(质量分数),% ≥ 75.0
游离酚含量(质量分数),% ≤ 10.0
游离醛含量(质量分数),% ≤ 2.0
pH值 6.0~7.0
5 试验方法
5.1 标准溶液、试剂的制备
5.1.1 下列试验方法所用制剂和水在没有注明的条件下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或同等纯度的水。

5.1.2 试验中所有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3的规定制备。

5.2 外观
目测。

5.3 粘度
在(25±0.5)℃条件下,按GB/T 279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水分
按GB/T 60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固含量
按GB/T 24411-2009的附录A中A.7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游离酚含量
按GB/T 24411-2009的附录A中A.3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游离醛含量
按GB/T 24411-2009的附录A中A.9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pH值
按HG/T 250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2 出厂检验
DB13/T 1589—2012 6.2.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粘度、固含量和pH值。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企业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 抽样
6.4.1 工厂生产时的抽样,应在产品合成后24h~72h内抽取。

应按反应釜为单位,或多釜混合后的均一体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不超过20t。

6.4.2 已被分装的产品,视分装单元数量,采用随机取样法,采样安全注意事项按GB/T 3723的规定,采样单元数按GB/T 6678-2003中
7.4.1的规定。

6.4.3 取样量不得少于1500mL,保留样不得少于750mL,分别装入干燥洁净的留样瓶中,封闭保存备查。

对于粘度较大的产品可以用不锈钢取样器进行取样。

6.4.4 装样的瓶上应粘贴标签,标明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等。

6.4.5 留样应在10℃以下密封保存1个月。

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均合格,判为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对该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
b)生产厂名称、地址;
c)产品标准号;
d)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e)净含量;
f)保质期;
g)其他标志。

7.2 包装
DB13/T 1589—2012
采用洁净、干燥的铁桶或塑料桶密封包装。

铁桶桶盖垫圈应采用不受树脂溶解的材料。

7.3 运输
运输时不得与高温物体接触,不得暴晒或雨淋,不得与强酸、强碱性物质接触。

铁桶运输应在桶底加垫隔离物,敞车运输必须盖上篷布,车厢内应清洁、干燥。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磕碰。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遮风避雨的仓库内,并远离热源,隔绝火源。

7.4.2 贮存温度应在20℃以下,产品保质期应不低于30天。

7.4.3 保质期也可由供需双方约定,树脂应在保质期内使用。

保质期内不能用完的树脂,应存放于温度10℃以下冷库内。

8 安全
使用过程中佩戴好劳保用品,尽量避免产品与皮肤、眼睛的接触,避免吸入呼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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