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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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三天内各院、部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二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部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院、部备查。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部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院、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需提出

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提倡生育,凡因特殊原因需生育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部同意,并经转入院、部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本校无条件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院、部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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