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现状的剖析及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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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现状的剖析及如何解决
'作为国民收入型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基不清,人治管理多,法治管理少,侵蚀税基现象严重,不利于形成稳定、公平、透明的经济竟争,主要表现为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监管不严,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等。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优惠方式单一,使税基变窄。首先,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来说,“成份论”“地区论”大行其道,国民待遇原则弱化。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看,不但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而且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更是相差甚远。致使享受优惠政策的假福利、假校办、假高新及假外资企业层出不穷,出现了“搭便车”、坐“顺风车”的现象,造成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利于公平税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有更多的钻优惠政策的空子,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也给企业所得税税种管理造成了混乱。可以说不但与国家照顾的预期目的相悖,反而促成税收优惠泛滥“成灾”,阻碍了市场扛杆按最优方式调节和分配经济资源。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区的地方政府还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越权减免、越级减免,超范围减免,擅自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度和广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也给税务机关正常的征收管理设立了极大的障碍,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紧张,给税收执法带来了难度,税收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其次,更应值得关注的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这就更削弱了税收优惠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税率式、直接减免税式、再投资退税式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属于事后调节,其结果只能是盈利企业受益。而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基基础式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重视事前调节而使企业获得利润。很显然,这种税收优惠过分单一性,不利于从税基基础开始培养税源,势必会挫伤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使税收服务于经济
的职能作用淡化。
(二)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把关不严,严重侵蚀税基。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主要是为了保证
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则承担多项目标和任务,严重扭曲了经济行为。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只注重了权责发生制、配比制、相关性及确定性原则,没能在统一税前扣除项目上做更多的考虑,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比如,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虽然现在明确了内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同时又对采取此办法的行业、关键设备、加速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从中可以看到,这种内外有别的折旧限定,显然不利于内资企业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再比如,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往往是内资企业受到一定限制,相反外资企业却不受限制,造成了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尽一致。二是监督把关不严,侵蚀税基。在实际
中,由于忽视了成本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支出的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而只是过多的注重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间接成本分配是否合理,存货计价是否更改等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使成本费用及损失的确认更具有弹性,与税前扣除项目的刚性形成巨大反差。比如,有些单位,借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项目、采购之名,实则公费旅游,分期分批的外出观光,而我们在审查时,仅就凭证是否合法,有无超标报销差旅费进行审查,而忽略了对差旅费的证明材料的审核,造成税前扣除把关不严,审核的方向性出现偏颇,人为地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上,未能发挥好从源泉上监督管理的效能,常有失控现象的发生。
(三)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过大,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据不完全
,尽管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同,但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
内外资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达120项之多,使利润的认定更具有不确定性,致使税基不清,这就给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也对如何规范化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现行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润认定差异的处理上,基本上实行的是与具
计准则相分离的纳税申报方式。但由于我国完备的会计核算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又比较低,依法纳税意识更是缺乏,加之,我们税务机关自身的征管能力、水平又相对很低,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征纳税双方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社会信息不能共享等诸多因素限制,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办法不仅加重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量,致使汇算清缴中补税额度大,要求入库的难度自然加大,严重影响了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种和税源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在一个汇算清缴期的短时间内,完全彻底做到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是无法想像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税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