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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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

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省辖市

和省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省直单位由所属科技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属高等院校由学校科技管理机构审核推荐。省外愿意为河南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专家,比照前述途径审核推荐。

第四章审查与备案

第十条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受理,并对入库人选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者向省科技厅备案,备案后方能录入专家库。备案每月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录入专家数据信息,在河南科技人才信息服务平台(,科技人才网)发布。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在库专家服务内容:

1、为科学论证、技术咨询、项目评估、课题评审提供服务;

2、为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成果推介提供服务;

3、配合科技特派员行动;

4、为离岗科技人才再就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科技人才发挥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5、为全省科学普及提供服务;

6、为全省推荐、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提供信息基础,促进科技人才开发和运用等。

第十四条开展服务的形式以专家个体为主,必要时组成各领域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农村和基层开展服务。

第十五条在库专家信息,每两年更新采集一次。

第十六条对在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营造科学民主、严谨求实的氛围。

第十七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调整出高级专家库:

1、有3次以上信誉不良记录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组织纪律性较差的;

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十八条应调整出库人员,通过专家所在单位和所在省辖市和省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及时调整出库,维护在库高级专家队伍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因违法被调整出库人员,永久不准申请入库;其他出库人员,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专家入库工作审核、推荐、审查、备案各环节,实行责任制。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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