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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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证,我国较早使用“公司”一词的, 是1875年光绪皇帝对商部奏折的一份批复。 在这个批复中,光绪皇帝命令:
各省将军、督抚,于商部拟设各项公司, 会同筹划,悉心经理。
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 “公司”一词从此成为正式的法律术语。
(二)公司的概念
关于公司的概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系的表述不尽相同。
随着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 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的社团性正 趋于淡化。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 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现 行立法并未对公司定义作出概括性规定。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结合我国公司法 理论和实践,可以将公司定义如下: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 股东投资组成的企业法人。
2、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基本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习惯将公司分为五种 形式,即: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另外四种公司则通过商法典的“公司篇” 予以规定。
2、英美法系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 (英国称Private Company,美国称Close Corporation或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和开放式公司(英国称Public Company, 美 国 称 Corporation 或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两类。
1.本公司(总公司),是指管辖其全部 组织的总机构,即公司总部。
2.分公司是受本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司, 而是本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公司具有法 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2.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3.组织机构不同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语源
“公司”一词是一个外来语。
最初,与“公司”相对应的术语为“公 行”、“洋行”、“局”等。
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出现第一批仿照 外国公司组建的企业——“局”,如“招 商局”、“织布局”、“制造局”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
1、股份转让权:(详见第四章)
2、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分红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在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分为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的众多性 (2)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公司经营的开放性 (5)公司运作的复杂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Company)是 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目标而组成的社团,不 管该社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管它是 否具有法人资格。
在大陆法系,公司的经典定义为: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法人。”这一定义包含四个要素:1、依 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具有法人 资格;4、社团性(即公司应当由两个以 上股东共同出资组成)。
(六)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 出来自百度文库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公司资本的非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公司经营的封闭性 (5)公司运作的简便性
公司股东的权利
除了通过股东会行使有关职权外,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还享有下列权利:
1、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 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 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 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依法设立 (二)以营利为目的
1、公司的营业特征 2、公司的商事特征(商法人) 3、公司的行业特征
(三)具有法人资格
(四)以股东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
股东的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 股权是公司所有权的伴生物,前者转化为 后者,后者植根于前者。公司法始终强调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 权和所有权)、两种责任(股东的有限责 任和公司的无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包括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 合公司
(三)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通过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 的股权或者通过协议,以控制该公司经营 活动的公司,被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五)本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思考题: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异同。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开放型公司,尤其 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开 放性,体现在:其一,资本募集的开放性, 即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以募集资本; 其二,股份的自由转让性,即股票的流通 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原则上是自 由的;其三,财务状况的公开性,募集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公布其财务状 况,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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