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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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
重罪是指统治者充分利用法律强制力,打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法律制度。重罪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表示某些犯罪的严重程度,标示着某些犯罪是刑法的打击锋芒所指;另一层含义是刑罚适用制度,被纳入重罪范围的罪名,在刑法适用上,有重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重罪主要包括十恶、六赃、七杀和奸党。
其中“十恶”在立法技术上表现为对严重犯罪的归纳与概括,内容有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但反映出了法律对伦理原则的维系更加充分。
“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其制度的确定在唐代,随着明、清时期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以及对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行为的加重严惩,六赃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七杀”是指中国古代刑法中其中杀人罪的通称,即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七杀将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同情节、性质和种类加以区分,并将这些都凝结在罪名之中,构成不同的杀人罪。这七种杀人入罪的划分,对于正确地把握犯罪构成,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由于罪名将罪犯的主客观方面结合在一起,采取根据犯罪行为的自然外观特征进行描述的方法,最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欠缺内在的科学性。
奸党罪的正式入律是由于明、清之际,中央专制集权强化。极端的皇权专制,在刑法上表现为严厉打击一切危害皇权的行为,因此视奸党与谋反、谋叛罪相同的重罪,施于最严厉的惩罚。奸党罪的刑事责任一是本人处斩,并连坐其妻,妻子或流放安置或为奴,没收财产;二是常赦所不原;三是取消人犯八议等法律特权。
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与“礼”息息相关。比如十恶中的“大不敬”(具体包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物不如本方等)、“内乱”(具体为间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不孝”等罪名都属于重罪,遵循加重的规定和原则。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礼与法并存社会,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几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 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式“引礼入法”,再到唐律对“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成为礼法合一的典范。“礼”“法”发展的历程中一重要阶段就是《唐律》。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唐律》的刑事规范贯穿了儒家为主、儒法合流后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国正统伦理精神。唐律的出现与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说唐
律体现“礼法合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把大量违反道德的行为直接纳入刑律,定为犯罪,一些从前礼的规则,现在都以国家刑典规定“出礼入刑”;其次是以儒家经义注释(疏议)法条,如以儒家经义为依据注释“十恶”、“八议”等;再次是法律程序尽量以礼为标准来设置,比如秋冬行刑程序、财产继承制度、哀矜妇孺制度等都是贯彻着儒家的“礼仪”和“仁道”。
这些内容说明了中国古代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的思想,同时也说明了“礼治”的实现完全是依赖于法律的强制。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表现在立法目的上。“以礼入法”、“礼法合流”则明确地表明了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维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序列,在这一核心思想的支配之下,法律只是道德,或者说是“礼”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其次,表现在法律规范上。其次,“礼治”的法律强制表现在法律规范上。自《北齐律》创“重罪十条”,至隋唐而为“十恶”之条,察其内容,无不是破坏礼的最重要的“忠”、“孝”原则的罪名,被称为是“常赦所不原”之大罪,这“十恶”之条为历代刑法所承继,直至清末。再次,表现在将违背“礼”、“仪”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唐律中“祭祀朝会等到失误违仪”,“上书奏事犯讳”、“居父母丧嫁娶”、“别籍异财”、“登高临宫中”等罪名比比皆是,其行为特点是直接违“礼”,设定这些罪名的目的就是强制人们守“礼”。
可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及社会的安定,不仅对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谋反、叛国、贪赃等行为做了重罪规定,对于思想道德方面的管理也及其严格。究其根源,可以发现,“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所以“礼治”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而深深根植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华中的、地位极高的儒家又及其强调礼乐制度,使得“礼”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也被统治者所重视,认为“礼乐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从汉初文景帝的黄老思想到汉武帝大一统的观念,儒家的“礼治”思想逐渐和“法治”思想相糅合,逐渐趋近于统一,即宗法制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表现了“礼”、“法”通过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作用,从而在制度上由原来的对立走向统一。
中国古代的重罪制度,虽然有些内容在现代看来即便需要惩罚也不至于列入重罪当中,令人感到有些过于严苛,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主思想的萌芽和发展,但重罪制度包含的刑罚适用制度等思想以及对社会稳定的维护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其存在的历史意义也是不容置疑的。
引用:
《中国法制史新编》作者:陈晓枫等
《法”——论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发展历程》作者不详《礼治”实践的法律强制及其现代意义》作者:董长春《从唐律看礼法合一》作者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