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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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杨芬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界定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我国学者多从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角度来探讨环境侵权行为的涵义。有学者认为“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害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生权和环境权”;也有的学者认为“环

境侵权行为是在环境活动和生产、生活等其他财产、人生权益,并致他人以环境权益或其他财产、人身权益损害的行为”;还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应界定为“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以上表述都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环境权益。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但同时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根据其造成的危害,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还应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对环境侵权行为进行更为全面地认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同时防止和减轻侵权行为的损害。而环境侵权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双

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无平等权可言。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中传统民法中的法律关心主系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使受害者由于自身的信息、知识的缺失,很难证明加害者的过失。(2)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广泛性。环境侵害行为,包括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而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又有更多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核污染等。侵害发生的机制也是多种多样,如物理机制、化学机制、生物性损害等。环境侵权侵害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其影响范围大、地域广,受害的生命个体数量多,其侵害的民事权益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环境侵权往往侵害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及其他各种生活上的利益。面对如此广泛的具有不同性质的侵害对象进行公平、有效的救济,是现代侵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3)环境侵权行为方式的间接性。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体侵权行为可以分成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多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然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环境损害发生的过程很复杂,具有间接性。污染物质往往并不直接发生损害,而常在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和作用后,才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的行为也往往表现为先作用于环境,然后再由环境作用于人。并且,在环境损害形成的过程中,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损害,必须是众多的侵权行为参合在一起才能最终形成环境损害。(4)环境侵害行为过程的缓慢性。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侵害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是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后,逐渐形成并显现出

来的,因而其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侵权行为的中止而立即结束,而是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使环境损害具有缓慢性,被害人往往在毫无察觉中遭受损害。由于环境损害所引起的疾病多具有潜伏期,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才会爆发,这就使得环境侵害的缓慢性表现的更加明显。也正是如此,环境污染的加害人以及被害人,对侵害发生的具体经过,往往缺乏必要的信息,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究竟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救济的实现。(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也是如此,即包括环境违约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具体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环境民事权益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环境责任主要是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30条:“禁止引进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可以认为,这些规定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赋予了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就构成了环境侵权的民

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四要件说,即:行为的不法性;损害;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行为的过错。二是三要件说,即:过错;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目前在理论界,四要件说已成为通说,在笔者看来,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

(一)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目前,环境侵害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环境污染是指因人为的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导致环境发生危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事实。环境破坏,则是指人类不适当地开发利用环境,致使环境功能受到破坏或降低,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在此,应特别注意在谈论环境侵权时,我们不能只看到环境污染行为而忽视环境破坏行为,环境破坏也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因污染环境对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构成侵害的民事违法行为,即只要该行为污染环境,就构成民事违法,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管该排污行为是否超标排放。因此,企业是否超标并不是企业是否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只有企业是否对环境构成污染、是否构成对环境的侵权和危害才是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因为排污行为此时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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