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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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
责任人:承办人A、科长、局长。
二、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1款: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三、审批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四、需提交材料
(一)县(市)、区卫生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请示;
(二)牡丹江市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呈报表(含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地理位置图、设置申请人资信证明、设置申请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四)以下证件的原件: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不在职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由设置申请人(单位)向县(市)、区卫生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卫生局审查;
(二)县(市)、区卫生局审查合格,报“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审核合格报市卫生局审批。
(三)局党委根据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做出设置决定,局长签批。同意设置的,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材料返回“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不合格的,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具体意见履行相应程序。
(四)县(市)、区卫生局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承办人A领取相关资料。依据批复意见,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审批流程图
一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