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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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 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
❖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
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 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 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ry Commission, CIETAC) , 1956年4月成立,附设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名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委 员会”的名称。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 津和重庆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 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西南分会。贸仲委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3) 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则其达成书面协 议。
(4) 如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 方予以记录,该协议被证明具备书面形式。
(5) 仲裁或诉讼程序之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宣称存在非书面形 式的协议,且对方当事人在其答复中不作反对,该文件交换构成具 有所宣称效力的书面协议。
(一)一般仲裁与友谊仲裁
(二)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 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 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 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目前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 构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业务范围方面也 已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
❖ (二)《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华盛顿公约》) 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
签字,1966年10月14日生效) 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 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 目前我国还未加入本公约。
(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 (一)《纽约公约》
❖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该公约处理的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仲裁事项
❖贸仲规则第三条 受案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 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 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 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
英国仲裁法第7条 仲裁条款独立性。 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无论是否 为书面)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 不存在或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为此 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其之间一项确定 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 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联合国示范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设立于1995年9月28日,是独立、 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与形式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 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 (英国仲裁法第5条) (书面形式)
(1) 本编之规定仅适用于仲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的情形;本编之规定 也仅对当事人之间就任何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
关于“协议”、“同意”或“达成一致的” 之表述应作相应解释。
(2) 下列为书面协议
❖ (a) 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无论当事人签署与否), ❖ (b) 协议以交换书面通讯达成,或 ❖ (c) 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
国际商事仲裁法
❖ 第一节 概述
❖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 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权利和义务交 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 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 活动。
特点:强制性、自愿性、快速、简单、灵活
❖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