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对地方政府拆迁合法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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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对地方政府拆迁合法化的作用
——以泰州市拆迁维权案例为视角2008年9月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泰政发[2008]119号文件,成立泰州
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一事业单位的成立,于无形中宣告了泰州市高港区片区性拆迁的开始。
自2009年4月开始,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先后接受高港区近60户住户的拆迁法律事项代理委托。
介入发生在这个有着凤凰城美誉的城市里的片区性拆迁之后,王律师与赵律师先后提起了确认江苏省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之诉、确认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核发立项文件之诉、确认泰州市规划局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先后核发第ⅰ号、第ⅱ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其性质为拆迁行政许可文件)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拆迁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泰州市人民政府所作强拆令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确认高港区辖下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之诉、确认高港区辖下某镇政府拆除违章建筑行为违法之诉等八类行政诉讼逾200件次。
当时间的纵轴线延伸到2010年5月,这200件次有余的诉讼中近三分之二捷报频传:泰州市规划局自动撤销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自动撤销其核发的第ⅰ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泰州市人民政府自动撤销其作出的强拆令;受案法院判决确认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拆迁裁决违法并予以撤销之诉、被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的第ⅱ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也被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而在这些捷报的催化之下,泰州市人民政府更是废止了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泰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转而依据发生在这爿土地上的系列拆迁诉讼所指向的违法点重新修正颁布泰州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将这些缤纷如锦帛的维权个案堆叠在一起,放置在一个理性评判的层面展开回顾,不禁让笔者有一种“八方云聚风雷起”的浩瀚之感!
林毅夫曾有一个结论“发展中国家,政府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过去的30余年里,改革开放这一伟大革创缔造了“中国奇迹”,显然这离不开制度变迁的因果牵连效应。
不过,在政府政绩日渐繁荣的背后,另一种政府信任危机也由初见端倪走向了区域扩张。
而这场危机的源头与城市化的源头异曲同工——由城市走向农村的拆迁困局。
国家信访局数据表明,2003~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中,有近40%涉及拆迁;这一期间建设部统计的这个比例则高达70%~80%。
而中国社科院在此时间段完成的调查报告表明:只有2‰的上访能够解决问题。
由这个数据不难得出结论:在如此的困局里,被困的不止是无力的拆迁户,还有被拆迁利益绑架的地方政府。
前者是事实性结论,后者则须稍加研究。
这里,笔者将摆出前述研究性结论的客观基础——根据一组由朱东恺与施国庆提供的统
计数据计算,我国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得60%~70%,村一级经济组织得25%~30%,农民只得5%~10%;而另一位研究者陈铭更具体地计算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资料,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是: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
严重失衡的利益结构,当然性地使我们本应服务于民但却与民争利的一些地方政府陷入了拆迁困局,对于这点,想必读者都能轻易理解了!
经济学家茅于轼先生日前曾发文称:“中国的特点是政府不讲理,政府不主持正义。
所以不讲理变成了民怨。
”何以仅仅一个泰州市的高港区会在不足400天的时间里迸发200件次拆迁诉讼?茅于轼先生的观点就是一个中肯的解释。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当这个规定遇上当下土地生财的大环境,再加上偏低层的地方政府不太可能具备科学的立法技术及能力,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第4号令《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会是什么风向大抵不言自明了。
不过,又是什么样的原因推动着这样的4号令沦落到被废止的境地呢?可能这不是一个单边思维能够充分回答的问题。
不过笔者认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律师所起的作用。
在拆迁维权里面,优良的律师会起到“维和部队”的作用。
一方面,作为代表拆迁户群体私权利的力量,他们能够敏锐地发现贯穿拆迁始末诸多环节的法律漏洞,并找准切入点,然后因时制宜地进行宏观把握,举之如:什么情况复议拆迁许可证,什么情况诉拆迁许可证,什么情况复议拆迁裁决书,什么情况诉拆迁裁决书,什么情况将拆迁许可的三大前置行政行为——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纳入复议与诉讼的庞大链条,等等。
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的及时、到位运用,律师能够帮助委托人提到在拆迁利益格局中的弱势地位,保护其既有财产,在合理范围内实现拆迁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律师与拆迁户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律师对于拆迁户心态具有极强的晴雨导向作用。
一名优秀的拆迁维权律师通常会告诉委托人维权不违法,引导委托人信访不如信法,并身体力行地通过系列法律措施帮助政府完善依法行政,因而使得拆迁户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对抗性得到有效消释。
徐国栋老前辈有一段鞭辟入里的奇特理论:世界上有三种法庭:道德法庭、世俗法庭和彼岸法庭。
正是这三个法庭和它们的律法约束着人类内心恣睢的欲望。
既然唯物质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无所畏惧也就无所信仰,无所信仰也就无所约束,无所约束也就无所不为。
试想想,一个无所畏惧无所信仰无所约束的人,会敬畏并遵循人类所制定或认同的共同规则?这段话让笔者震撼,也让笔者深思:法律是需要被信仰的。
只有被信仰,才会被遵守;只有被遵守,才会有法治;只有法治存,才会有天地正义存!而当代律师,正是那一群活跃在三种法庭中的一份子,以悲天悯人的情怀,把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发挥到极致,有时深入浅出,有时曲高和寡;若非酣畅淋漓,则是勾沉索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