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中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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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地点:应是出票人的地点。与其城市名同。 2、出票日期:即议付日期,须在L/C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期内。注意几个日期的关系。 也可不写日期,等银行审单无误后再由其加盖当日日期戳。
• • 汇票期限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受益人过了信用证有效期才提交汇票是汇票上常见不符点。对 于受益人和银行来说,信用证中规定的日期和有效期的掌握是十分重要的。 凡信用证规定有效期至(UNTIL或TILL)某日、从某日到某日(FROM TO)者,应包括该日;而 Before或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 注意汇票期限的几种类型。注意60 days after sight和60 days after date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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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单据
• 运输单据则是说明货物如何处理的文件,往往还是物 权凭证,因此它是最重要的商业单据。在实务处理中, 审核运输单据就要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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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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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
• (一)商业发票的概念
• 通常简称为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出售商品的价目清单 和总说明。
• (二)作用
• 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 • • • • 交易的证明文件。全套单据的中心。 交易双方记帐凭证。 报关纳税依据。 代汇票。 索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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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发票内容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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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提单的主要内容
• 正面内容 • (1)由托运人填写部分。常位于提单上部。 • (2)由承运人填写部分。承运人核对托运人实际装货情况后 填写,常位于提单的下部。 • (3)承运人印定的部分。契约性声明。 • 背面的印就条款 • “货方”的定义、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期、包装与标志、 错误申报、留臵权、转运、换船、活货、舱面货等。
• 广义单据既包括资金单据,也包括商品单据。狭义单据仅指商品单据。 • 从商品单据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
• 基本单据: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视具体贸易条件而定。出口商必须 提供,必不可少。 • 附属单据: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卫生证以及附属于商业发票 的单据,如包装单、尺码单、检验证等。买方要求、卖方有义务提供。 • 单据是否有重要与否之分?
• 发票内容无统一格式。一般包括首文、本文、结文三部分。 • 首文:
• 1.发票字样:商业单据都应分别表明其名称和种类。但商业发票常省去 商业字样,仅标明“发票”字样。 • 2.出口商(发票开立人)名称与地址:必须与贸易合同中卖方一致。在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除可转让信用证外,一般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 3.买方的名称与地址。即发票抬头。应是信用证的申请人。 • 4.装运货物的船名、装运港和卸货港名称等。发票上打这些内容并不是 绝对必要,但所有这些内容在一张单据上可方便核查。要求与提单记载 相一致。装运港与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 5.发票的号码、开立的地点和日期。开立地点即开立人所在地。卖方往 往签订合同后即开立发票,故发票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证日,若在货 物装运后开立,则不能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 6.合同号码。发票是卖方履约证明,故应在发票上标明合同号码。买卖 双方都有编号的情况下都应打出。 • 7.信用证号码。发票上应注明信用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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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文:
• 主要内容是出口商的签字与盖章。有些信用证上有进口许可 证号码、外汇许可证号码以及税则编号。 • 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应交来的发票份数,则应该足够, 不能短少。若信用证规定需要若干张正本发票时,如果交来 这些发票是复写本、复印本或电脑处理本,则每一张上应加 注“正本”字样。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带有“副本”标记的或没有注明 “正本”字样的,银行均应将其作为副本接受单据。
第七讲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国际结算》 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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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国际贸易中,实行的是“商品单据化、单据商品化”,即将交易 商品的各方面情况分别用不同单据加以体现,这些单据的交接也就表 示了有关商品的交接。 • 对卖方而言,单据是履约的证明。 • 对买方而言,单据代表了货物,买方凭单付款
• 见单如见货 • 单据中有凭以提货的物权凭证,控制了单据就等于取得了货物。
• 3、保险人除外责任
• • • •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 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4、保险人责任期限
• 距离范围:仓至仓条款,即起运地发货人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人仓 库。 • 时间范围:起点是不早于投保日,即保单日期。买方仓库是地点 终点,另外还有时间终点,如货物到达目的港卸下后不进库,则 保险人责任从卸货当天午夜起算60天为限。
• 2、多式联运单据和其它运输单据的比较
• 3、多式联运单据按抬头分为以下三种:
(1)作成来人式单据:不需背书,仅凭交付而转让,因风险大而极少使 用,是物权单据。 • (2)作成指示式单据:经背书转让,它是物权单据。 • (3)作成记名式单据:单据不能转让,它不是物权单据,记名收货人可不 凭该提单,只凭身份证明即可取货。 •

3.单独海损。
• 属于特定方面的损失,不涉及其它货主及船方。 • 注意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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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运险的险别
• 导致海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种类很多, 货物灭失或受损的程度也往往很不一样。保险公司对此进 行分类,以确定不同情况下的承保责任。通常将海上货物 运输险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 • 1.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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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汇票期限:应符合L/C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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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款人: L/C未规定时可是议付行(中国习惯),也可是受益人自己(欧美习惯), 通过记名背书转让给议付行。 5、金额和货币:审核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相符,汇票金额应与发票相等,且不超过 L/C金额。有时银行接受超额发票。 一般:汇票金额=发票金额≤信用证金额 6、出票条款:应包含:开证行名;证号;开证日期。它们必须符合L/C规定。如无出 票条款,则是一个不符点,而不管信用证是否有要求。 7、付款人:按L/C规定来确定(一般是指定行,如是议付信用证,则为开证行)。如 果L/C未规定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8、出票人:只能是受益人且必须有其签字。可转让信用证下可以是第二受益人。注意 托收和信用证下汇票都是逆汇,汇款方式属顺汇。 9、张数。一般两张,分两次寄出。 10、汇票寄出前,须正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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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作、审核汇票要点
• • 单据的缮制: 1、制作方法:传统方法是打字机加复写纸,打字机色带的那部分是正本, 复写纸复写的是副本。复写的注明“正本”字样时也可作为正本。现在 可以接受复制方法或电脑打印方法。由于张张相同,故正本必须加“正 本”字样。 2、签字:作用有二,一是识别真伪,二是明确责任。现在联合国有关公 约允许机械、电子方法,如图章、记号。但有些国家还未接受这种观点。 以手签为好。 3、一般来说,单据都应打出制单日期。 4、更改:从法律上说,单据是“证据”,故应加校正章或简签。 5、内容真实一致。 合格单据标准: 1、符合L/C及UCP 2、符合相关法律 3、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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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汇票
• (一)汇票是不是单据
• 商业信用证项下汇票是由出口商开给银行(代表进口商)的 书面无条件命令,即发出命令的出口商签名,要求接受命令 的银行,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 货币支付给他们自己或其指定之人。它属跟单汇票。信用证 不一定需要汇票。 • 跟单信用证的汇票必须有出票条款,以说明与某银行某日期 开出的某号信用证的关系。有出票条款的汇票,付款人只有 在单证相符时才负有付款责任,此时票据的“要式齐全”概 念扩展成“单证相符”了。它不同于普通汇票下凭“形式要 件齐全”的汇票付款。 • 汇票是票据,而一般称作单据的都是商业单据,不包括汇票 这样的金融单据(如跟单汇票这类的提法)。 • 有时也可将汇票视作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的一部分,把它称 为金融单据(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证一致”、“单单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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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
• 1、货名与规格。由于银行不可能精通各行各业的术语,发票上的货名与规格必须与 信用证一字不差。银行遵循含义与形式两方面的严格一致,以硬扣字眼为原则。所有 其它单据上,货物描述可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抵触。 • 2.唛头。货物外包装一经刷上运输标志就确立了它与合同的关系。故商业发票必须 正确反映这一标志。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则发票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并与提单等 其它单据的唛头一致。 • 3.货物数量。 • 计量方法:分两类:一类为度量衡计量,如信用证无相反规定,实际出运数量允许有 5%的增减;另一类以个数计量,实际出运不允许增减。 • 增减计算方法:不止一种货物时,允许增减的数量应按各种货物分别计算,而不是只 管总数。 • 4.包装和重量。包装性质(箱、包、袋)、包装件数、货物的毛净重一般也应在发 票上打出,这些都是货物描述的一部分。且发票记载应与提单、包装单、重量单等一 致。 • 5.价格条件。既表明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也表明了货物单价及货值的内容,因此 必须在发票上体现,并符合信用证规定。 • 6.单价与发票金额。 • 单价表示方法:计算的准确性:可以收取的金额:扣除项目:超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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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单分类 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直运、转船与联运提单 过期提单 运费预付与运费到付提单 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 舱面货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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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单据
• • • 1、多式联运的形成 集装箱装卸方法:FCL/FLC;LCL/LCL; FLC/LCL ;LCL/FCL; 采用集装箱运输订立运输合同而签发的提单,称为集装箱提单。这种运输下承 运人实行“门到门”的服务,而非通常海运下的“港到港”或“吊钩到吊钩”。 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单据,即为多式联运单据。 • 多式联运单据是一种证明联合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商已经收到货物,并保 证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的文件。 • 多式联运单据至少有两个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约。至于第三个作用, 即物权凭证作用,取决于多式联运单据的收货人的表示形式。
• (1)实际全损; • (2)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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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海损 指海运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使船、货共同处于危险状态之 中,为了保护船舶的安全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导致的特殊 损失或花费。注意其构成条件。
• 危险必须实际存在; • 所采取的行动是主动的、有意识的、非常的,且是为了船货各方共同的安全 而采取的、合理的; • 共同海损的费用是这些行动所直接造成的。
• 以上三种作法与海运提单抬头人作法相同。 • 4.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的差异(见教材)
14百度文库
(三)航空运单(略) (四)铁路运单(略) (五)邮包收据和快邮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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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上运输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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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货物损失的分类
• • • 海运货物损坏或灭失,称为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不同,分: 1.全部损失 简称为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或者相当于全部灭失。 它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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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单种类
• 保险单:用于承保一个指定航程内某批货物的损失。凡指明航程、指 明一批货物者均可出具。 • 保险凭证:PICC出具,表示保险公司已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包 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 • 保险声明:预约保单项下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保险人立即以保险 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 航次、航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 受。 • 联合凭证: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形式。仅 将险别、保险金额、保险编号的加注在我方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 签章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其它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仅用于对港澳 部分华商出口。
• 国际上大致上都将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类。 • 此外,单独海损可以有免赔率的规定,即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的 部分,方可获得赔偿。还有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的规定。
• 2.附加险
• 根据商品以及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而设立的特别险种,供投保人选用。 • (1)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 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交货不到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舱 面险;进口关税险等。 • (2)一般附加险,有11种。 • 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沾污险、 18 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锈损险、包装破裂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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