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10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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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华盛顿邮报、时代周刊诉全面新闻公司 案,被告在其网站利用视框链接技术为 用户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与文章,使 用者经全面新闻网站到原告网站浏览时, 呈现的却是被告的网址、菜单及广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原告网 站的内容赚取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而提起诉讼。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3、链接中的不正当竞争
网页链接,包括超文字链接、图像链接、视 框链接等,是因特网及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技术之一,它有效地实现了信息共享,方便 了读者的查询,同时也成为网站及商家扩大 影响、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效途径。
在自己发行的电子版报纸中,逐字复制他人 的新闻标题,同时以超文字链接的方式,使 读者可以直接连接到他人的网站阅读该新闻。
虚假网络广告
1、虚假网络广告
《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 误导消费者。
由于网络广告的泛滥,又缺乏有效的审查、监管措施,虚假 广告和内容违法的广告的问题日益严重。从《广告法》的规 定中可以看出,对传统广告的审查、监管主要依靠广告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的协作行为完成。
电子商务法第10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则
第9章 电子商务市场规 制
欢迎光临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 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
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 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 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 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 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 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 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 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洪恩公司认为惠斯特中心的上述行为,使消费者将“股 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升级换代产品,侵犯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请求判令惠斯特中心 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2、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 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就宣传
网络广告的监管
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 者之间的界限不易辨别,如经营网络运营的ISP和 提供网上内容的ICP,他们既有类似于传统媒体的 传播平台——自己的主页,同时,许多ISP、ICP 集广告客户、广告经营代理、广告制作于一身。
为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 展,2000年5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 对北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规定。
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广泛, 且无须登记、审领执照即可开业。此外,对于主体的传统分 类已不适用于网络广告,以分类管理来完成对网络广告的管
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
(1)利用加框的超链接技术。所谓加框超链接技 术是指此网站以分割视窗的方式将他人网站的内容 呈现在自己网站的网页上,故当浏览者点击此网站 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时,他人网站的内容会出现在此 网站页面的某一个区域内,而此网站页面的广告则 始终呈现在浏览者的面前,这样,此网站的广告就 可以借助他人网站的内容而被宣传。在这一过程中, 浏览者往往误以为自己并没有进入他人的网站。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 形式。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 法经营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及受到损害时可以得到相应的 补偿。
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 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1
1997年 11月,金洪恩公司自主开发研制并由清华大学出版 社出版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1999年 4月 28日, 金洪恩公司取得第 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在第九类商品 范围内对“股神”商标享有专用权。
自2000年开始,惠斯特中心在其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 “股神2000”的名称,而内装软件的名称是“股市经典”。 同时,惠斯特中心在该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宣传其开发的 “股市经典”时,还使用了“股神2000”和“股神2000隆 重上市”等字样。
的内容而言,包括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 期限、产地等任何一项或几项的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 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产商 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 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 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 商业诽谤,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化表现形 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称“润宝轻骑兵打假取得 重大突破”、“‘狂人’的无耻做法属于欺骗消费者”等; 同时还将73号案的起诉书、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使用超链接 技术与上述主页相链接,时间共计83天。起诉书中含有未经 法院认定的的如“被告生产的轻骑兵音箱为不合格产品”等 内容。普天公司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有以下几 方面的危害性: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 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 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 上的双重损害。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电子商务中,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方式很 多,如将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移作自己网页的 图标,或者将它们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 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或者经营者在自己网页上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用作链接标志。
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 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 要适用中国刑事法律的相应规定。
2 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1、网络广告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
广告,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在网站 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 发布的广告。 网络广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从发布的途径 划分,可以分为:(1)通过自设的网站发布广告; (2)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3)通过个人主页发 布广告;(4)通过委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ICP 等)和其它网站发布广告。
网络广告的可识别性管制
案例-2
北京普天公司与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生产厂家,在 市场销售中,普天公司使用“狂人”注册商标,中北公司使 用“润宝轻骑兵”注册商标。自1997年7月起,普天公司在其 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被中北 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 解协议,约定普天公司停止使用“轻骑兵换代产品”的用语、 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向中北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网络广告的特点
(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通过网络可以多次浏览。 (2)可链接性,链接意味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都无法预知
和控制广告会被多少个站点拷贝,虽然有时链接者的本意并 非宣传广告,但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 然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 (3)强制性,熟悉因特网的人都有过被人在电子信箱中塞进 广告的经验,而拒绝此类广告在技术上相对困难。 (4)双向互动。网络广告增加了消费者和客户了解广告内容 的机会。客户对于广告的响应,使得厂商能够方便地掌握大 量的消费者和客户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 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 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认定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3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网络广告的不正当竞争
(2)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这主要是剽 窃、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主页的排版 布局。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未动的照搬, 但更常见的是大部分相同,仅做小修小 改,目的只有一个:使浏览者误认此网 站为彼网站,以达到提高点击率,进行 不正当竞争。
案例-4
北京市鹤鸣日新公司和北京讯合公司)均提供在线 法律服务业务(ICP),并在各自网站上介绍中国律 师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宣传该项服务的过程中, 双方均在相关的网页上使用了“国际互联网上第一 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的广告用语,讯合公司亦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 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鹤鸣日新公 司遂以讯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利用行 政处罚的手段使被破坏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该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 营业执照等。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1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 营性。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 者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2
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不正当 竞争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规定。
网络广告的监管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界定
传统的商业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 布者的定位比较清晰的。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 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 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 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
案例-5
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
根据中国长安公证处(1999)公证书所载明的事实,法院主 持双方当事人对公证书载有汇盟公司网页、网站内容的光盘 和3.5英寸软盘进行演示,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 反馈表在外观上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相同;在 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中所用程序所需要的 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一致。 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 册的内容。
网络广告的监管
从该规定来看,网络经济组织,即网站经营者既可以为 广告主,也可以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网站经营 者直接承办各类广告的,网站经营者就兼具了广告经营 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身份;网站经营者在自办网站上发布 广告的,就兼具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 身份。
由于网站经营者的多重身份,《广告法》中在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规定的监督检查义务难以 执行,势必为广告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隐患。 因此,《广告法》应当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 布者的定位和职责等方面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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