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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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制度:

(一)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民主参与和先决策后审批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程序,禁止违规操作;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结决算审计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财力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续建和竣工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进入集体决策程序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计划实行“一编一核双审制”。每年6月,各行业主管、园区提出次年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编制次年政府投资计划(含预备、前期项目计划,下同),商区财政局后8月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10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其自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审批。

政府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6月底对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对届时未取得概算批复、10月底未完成招投标的项目调整出当年投资计划,取消资金安排;预备和前期项目若达到概算深度,经区政府同意后可新增纳入当年投资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续建、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推进情况,业主单位等;

(二)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三)明确开工时间及形象进度。

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计划确定后,需新增纳入计划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及建设期贷款利息,下同),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总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总投资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

新城区管委会自行筹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新城区管委会按照议事制度自行审定。

第十二条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且未按新增和调整项目规定程序提请审定的项目,未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

(一)下列项目只出具立项和概算的批复,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国省道非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县级道路及乡村道路项目;

2、市政公共设施(含城镇道路)改造项目;

3、依法批准详细规范的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城镇道路和市政设施项目;

4、土地整治、场平项目;

5、饮水安全项目;

6、退耕还林、高标准农田、烟水配套项目;

7、农村沼气池项目;

8、外立面改造;

9、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及按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他项目。

(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复投资额作为投资概算和项目投资最高控制额,不再单独审批概算,具体实施以财政审定的预算为准。

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市级资金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在申请立项前应做好前期工作,对城市景观、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前应当协助审批机关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业主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审批立项。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地址、规模、标准及内容;

(二)建设用地条件合规情况;

(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只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的招标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补齐的资料。对立项资料齐备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立项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分别向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取得审查意见。同时按项目需求开展地质勘探、地灾评估、压覆矿审批、行洪论证、水资源论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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