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管理办法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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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建造合同管理办法,为提高项目经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的分、子公司、直管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建造合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原则:以单个合同主体为独立核算编制中心,各直管项目部、分、子公司为汇总中心,公司为监督纠偏指导中心。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科学、合理制定建造合同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建造合同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建造合同业务流程,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建造合同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建造合同业务的全过程。建造合同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建造合同项目投标标书编制与决策;

(二)建造合同签订与审批;

(三)建造合同成本预算与执行;

(四)建造合同执行与考核;

(五)建造合同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条各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建造合同业务。办理建造合同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项目营销、施工管理、工程技术、预结算、财务与会计等业务。

第八条各单位应对建造合同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建造合同业务。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建造合同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建造合同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建造合同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建造合同投标与履约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收集工程招投标信息,甄别各种信息质量,有选择地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十一条各单位进行工程投标前,应分析市场环境、政策环境、金融环境等情况,以及项目工期、质量、技术、资金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本单位人力和物力资源、技术水平、财务实力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只有本单位在能力上可行、经济上可行、时间上可行的工程项目,营销部门才能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对通过可行性研究的工程项目,营销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资源状况和市场环境,认真分析项目竞争对手情况,编制好技术标和商务标,并经本单位授权管理部门或人员决策批准后进行投标。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管理办法,鼓励、奖励营销部门和人员积极收集项目信息,认真组织投标工作,争取签约高质量、高效益的建造合同。

第十四条项目中标后合同签约前,营销部门应认真组织好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材料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和代表本单位履行建造合同的项目经理对合同进行评审,确保合同公平、公正、合理。合同签约后,营销部门需将建造合同应注意的关键条款、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向这些部门进行交底,并应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经理选聘与解聘、权利与义务、抵押与担保、奖励与惩处等方面管理内容。代表本单位履行建造合同的项目经理,各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选聘。选聘项目经理,应着重考虑拟选聘的项目经理预计能够取得的合同履约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企业信誉等方面的因素。

第十六条各单位与选聘的项目经理应签订内部管理责任书,明确建造合同履约要求、应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建造合同执行结果的奖惩办法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要求项目经理按照其与本单位签订的内部管理责任书约定的目标提供一定方式、一定金额的保证。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项目部职能机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选聘合适的部门负责人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建造合同具体情况,积极发挥项目部职能部门积极性,制定科学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和质量管理方案,并经本单位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分包单位和大宗材料供应商选择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和大宗材料供应商。项目经理应根据本单位分包单位和大宗材料供应商选择办法,确定项目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并充分利用、科学组织外购材料、劳务开展施工活动,全面履行建造合同。

第四章招投标记录和建造合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职能设置,明确建造合同台账管理部门及岗位,并指派专人负责合同台账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建造合同业务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台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合同台账管理部门可同时负责招投标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招投标记录应记载项目招投标主要流程,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方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及招标方名称记录应规范,不得使用简称。

(二)投标审批记录,载明经营部门在项目投标前是否经过授权部门负责人的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时间。未经授权部门审批,不得参与投标。需要开具投标保函时,财务部门应向合同台账管理部门核实投标行为是否经过授权部门批准,如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投标保函业务。

(三)中标情况,对于中标项目,转入合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台账的设置和记录应贯穿建造合同业务主要流程,具体包括:

(一)合同编号及名称:各单位应统一合同编号规则,对建造合同建立统一编号;合同名称应规范,不得使用简称。

(二)合同评审情况:签约前是否经过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文档索引号、合同评审时间、评审结论。未经评审合同,不得批准签约。

(三)合同主要信息:包括合同类型、主要商务条款、专项条款等。

1、合同类型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2、主要商务条款主要包括:固定造价合同总金额、成本加成合同毛利率、预付款、履约保函的开具与释放、主要结算方式、币种、项目进度确认方法、结算周期等。

3、专项条款包括:合同约定工期、投保、代扣税费、合同变更、索赔等。

(四)合同分类,各单位应根据合同金额区分重要性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方式应在各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合同台账中应对具体合同的类别予以记录。

(五)项目实施涉及总分包情况的,应记录总分包商名称,名称记录应规范,不得使用简称。

(六)项目涉及关联/连交易的,应注明关联/连方性质。

第二十六条建造合同具体业务执行人员不得接触合同台账。

第二十七条建造合同台账应根据合同变更事项进行更新,合同台账管理部门可定期向项目部核实合同执行最新信息,也可根据项目部报送的资料不定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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