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编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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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目录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概述 (3)

1、基本农田及其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3)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确立 (3)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划定 (5)

1、经政府批准确立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6)

2、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6)

3、蔬菜生产基地 (6)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7)

5、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7)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关制度 (7)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7)

2、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8)

3、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9)

4、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9)

5、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制度 (10)

6、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10)

7、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11)

8、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2)

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措施 (12)

1. 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12)

2. 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13)

3. 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13)

4. 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13)

5. 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13)

6.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14)

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准备实施方案 (14)

1、主要任务 (14)

2、工作内容 (15)

3、工作措施 (16)

3.1、加强组织领导 (16)

3.2、形成工作合力 (16)

3.3、加大宣传力度 (16)

3.4、制定实施细则 (17)

3.5、落实工作经费 (17)

3.6、严格验收质量 (17)

4、工作步骤 (17)

4.1、第一阶段:落实专业技术单位编制方案 (17)

4.2、第二阶段:收集整理调查成果资料 (18)

4.3、第三阶段:按已有成果规划新的方案 (18)

4.4、第四阶段:完成外业调查工作 (18)

4.5、第五阶段:组织完成县、市级成果验收 (18)

4.6、第六阶段:落实保护措施,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18)

六、我县基本农田保护的调查 (19)

1、目前基本农田保护的划定 (19)

2、目前基本农田的现状 (20)

3、今后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打算 (20)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案

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概述

1、基本农田及其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概念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补划。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指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确立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力资源贫乏,如何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大事,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198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湖北荆州试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试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并取得成功;

1989年5月,原国家土地局在全国推广荆州经验,并部署在全国开

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

1992年,全国人大常务会通过的《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1994年7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步入法制轨道,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

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保护基本农田。”

1999年1月1日,新修正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具体规定了基本农田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等。

1999年5月,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实行更加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新要求,迅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重新调整划定工作。

2001年,全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后,国土资源和农业部又先后两次联合发出通知和决定,开展了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评比表彰活动。

2004年4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并下发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确定了验收的制度标准与操作方法。

从调整划定、建章立制到奖励表彰,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已基本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化管理体系,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并得完善。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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