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商务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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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

一、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

二、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要求境外投资者资信良好,在境外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25%。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指具备履职所需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工程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运营主管以及运

营主管。“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取得本行业主管机构或权威机构颁发的相关执业证照,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不少于3

年的从业经验”指三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6、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情况、项目概况、业务领域及主要客户情况、项目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构架、效益分析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结论等);

3、合同、章程(外资独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外方股东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资信证明(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中方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从业经验证明(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10、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

13、区县商务部门请示文件;

14、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15、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提供其母公司的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出资担保承诺函。

16、企业申报材料目录。

四、办事程序

1、拟设立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企业的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企业注册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

3、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商务委审批;

4、市商务委在接到上述文件后作出批复,并颁发批准证书;

5、企业持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到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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