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明确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二)(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作为我国的中部省份,面临着丰富的水土资源和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
为有效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河南省明确了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二)。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水土保持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手段、监测评估和资金保障。
正文内容:一、水土保持目标1.确保河南省的绿色发展,实现水土资源的持续利用和保护。
2.提高河南省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减少水土流失,降低河流泥沙含量,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优化土壤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产量。
二、政策措施1.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2.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意识的认知和参与度。
3.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基金,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保障。
4.鼓励土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的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工程设计。
5.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的排灌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技术手段1.推广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和土壤特点的农业耕作方式,如保护耕作、旋转种植等。
2.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取植被恢复、沟壑治理等措施来减少水土流失量。
3.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合理调整不同作物的面积和布局,减少对土壤资源的侵蚀程度。
4.加强土地整治和防风固沙工程,减少农田的风沙侵蚀。
5.推广生态修复技术,如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渗漏区域的防治等。
四、监测评估1.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土资源的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2.追踪和监测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程方案。
3.加强对水土资源的综合管理和调控能力,及时应对水土资源变动的问题。
五、资金保障1.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水土保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法性。
2.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水土保持项目中。
3.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贷款支持和优惠利率,鼓励企业和农户参与水土保持项目。
总结:河南省明确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二),旨在保护和改善水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水土流失治理费”制度探析
析 了该 制度在地 方 立法和 实践 中存在 的种种 问题 , 论证 了在 立 法上 完善 该制度 的迫切 性和 必要性 , 并提 出了
对 策性 建议 。
关键 词 : 水土流 失治理 费; 立法依据 ; 方立法 地
中图分类号 : 9 2 3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0 8— 9 1 2 1 )2— 0 4— 5 D 2 .2 A 10 6 5 ( 0 0 0 0 9 0
作者简 介:. 1 杜群( 9 8 16 一 自然资源政策 ;. 2 任世丹 (9 1 18 一
)女 , , 浙江永康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士生导师 , 博 研究方 向: 自然资源法 、 生态保护法 和 ) 女, , 湖北武汉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费征收和使用 管理办法》 19 ),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 、 ( 96 《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19 ) 《 ( 9 6 , 广西壮族 自治 区水 土保持设
施补偿费 、 水土流失 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9 ) 《 ( 9 6 ,江苏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 土流失 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 1 6 , 云南 省 (9 ) 《 9
失防治费收缴使 用管理暂行规定》 20 ) 《 (0 0 , 河南省水 土保持补偿费、 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 2 0 ) 重庆市财政局 、 水 ( 0 0 和《 重庆 市物 价局 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0 2 。本文援 引地方立法条 文时, 水 20 ) 对地方立法全称不 累述。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 7 , 浙江省水土保持设 施补偿费水土流失 防治费征 收和使 用 19 ) 《
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第一条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持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造成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因技术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地、州、市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跨地州市的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或委托地州市县水土保持监督部门征收。
第四条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补偿费1~1.50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到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理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或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如下方法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1)破坏地貌、植被的,按每平方米0.5~1.00元收取;(2)排放废石、废渣等固体物的,按每立方米2元收取。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见下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推│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淮│├────┼────┼───────┼──┼─────┼───────┤│铁矿│元/吨│0.5~0.80 │石灰│元/吨│0.30~0.50│├────┼────┼───────┼──┼─────┼───────┤│铅锌矿│元/吨│1.50~2.00│水泥│元/吨│ 1.00~2.00 │├────┼────┼───────┼──┼─────┼───────┤│铜矿│元/吨│2.00~2.50│烧砖│万块│10.00│├────┼────┼───────┼──┼─────┼───────┤│锡矿│元/吨│2.00~2.50│烧瓦│万块│5.00│├────┼────┼───────┼──┼─────┼───────┤│磷矿│元/吨│0.30~0.50│取土│元/立方米│0.30~0.50│├────┼────┼───────┼──┼─────┼───────┤│采煤│元/吨│0.50~0.80│采石│元/立方米│0.60│├────┼────┼───────┼──┼─────┼───────┤│其它采矿│元/吨│O.80~2.00│采沙│元/立方米│0.30│└────┴────┴───────┴──┴─────┴───────┘第五条征收费用的使用范围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及服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4月18日)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标准收取:(一)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及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梯田、小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0.5~2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或以恢复上述设施之造价计收。
(二)对水保设施造成破坏的,已按规定标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治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对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中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8号文)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6〕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8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河南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7号),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围绕建设美丽河南,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政策协同和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动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
(二)基本原则。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必须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必须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必须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机制基本形成。
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案例分析
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案例分析摘要:从水土保持的角度出发,以预防为主,有针对性的提出水土流失的防治对策和防治措施,正确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探讨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是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能够完成的经济保障,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案例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开矿、修路、水利建设等各类经济活动破坏地表、植被等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如不采取预防措施,水土流失将是一个“无底洞”,势必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正确处理好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从水土保持的角度出发,以预防为主,有针对性的提出水土流失的防治对策和防治措施,正确进行水土保持投资概算,是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能够完成的经济保障,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以河南省某引黄调蓄工程的水土保持为投资概算案例,探讨如何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一、工程简介某引黄调蓄工程是一个小(2)型水库工程,工程修建4个调蓄池工程,把灌区的黄河水进行调蓄,起到丰水枯用,以解地区水资源短缺、服务农业及工业的水利工程。
工程总占地面积1022.10亩,总库容404.51万m3,兴利库容347.30万m3。
引黄调蓄工程中水土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工程、植物措施等。
主要工程量有:表土剥离4435m3,表土覆土4435m3,土地整治2.50hm2,撒播草籽1.61hm2,植苗造林13234株。
二、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概算编制编制依据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额》;《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基础单价: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规定。
主要材料估算单价,按水总(2002)116号文及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规定计算,其单价按2011年2季度价格水平确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完整word版)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水利局: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一)对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
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5元。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1.2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根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说明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年第6期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良好的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和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不足、生态环境脆弱,资源能源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水土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力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特别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大规模扰动地表,必然破坏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引起水土保持功能的损失或丧失,造成水土流失,恶化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补偿是以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建设和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经济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补偿方式。
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一方面是由建设者承担因生产建设活动给全社会增加的生态成本,对生产建设期间降低或损失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补偿,保证区域水土保持功能总体上不降低、水土流失状况总体上不恶化,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一步约束生产建设行为,减少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国家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建立工作。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为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奠定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规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的水土保持法省级实施办法中,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对象、范围、标准及使用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实施日期】2021.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公告、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郑水保函〔2015〕02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水保函〔2015〕0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廉政建设,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工作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我局制定了《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2015年2月10日附件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廉政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廉政建设,保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工作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主持或者参与郑州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评估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参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水土保持工作良好形象,履职尽责,禁止以加强管理为名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对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设立障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生产建设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技术评估单位;(二)从事或者参与水土保持营利性活动,以及在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兼职;(三)在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或者所属单位承担的费用;(四)收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六)泄露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豫水保〔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水保〔2019〕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状态进行核实,更新项目开工、完工、验收、报备等状况,建立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台账,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修订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
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