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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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5.04.18

【实施日期】1995.04.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日)修订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8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毁坏了地

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按本办法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征收,跨市、县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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