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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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六医院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对于轻、中度感染的大多数患者,应予口服治疗,选取口服吸收良好的抗菌药物品种,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二、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先予以注射给药:
1、不能口服或不能耐受口服给药的患者(如吞咽困难者);
2、患者存在明显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情况(如呕吐、严重腹泻、胃肠道病变或肠道吸收功能障碍等)
3、所选药物有合适抗菌谱,但无口服剂型;
4、需在感染组织或体液中迅速达到高药物浓度以达杀菌作用者(如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等);
5、感染严重、病情进展迅速,需给予紧急治疗的情况(如血流感染、重症肺炎患者等);
6、患者对口服治疗的依从性差。
接受注射用药的感染患者经初始注射治疗病情好转并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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