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排水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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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海城区、银海区)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市政道路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二)合浦县城市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三)铁山港区城市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四)部分下放海城区、银海区行政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道路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市政道路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符合

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广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对象为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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