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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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优化施工项目人力资源配置,合理确定施工项目人工成本水平,依据公司施工项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事业部施工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第四条指导、协调事业部对集团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人力资源的配备和动态管理,负责向事业部推荐优秀项目经理。

第五条制定集团事业部施工项目薪酬体系和项目经理基薪指导标准,审核事业部施工项目薪酬管理办法,会同事业部对集团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人工成本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指导、检查、督促事业部、施工项目各类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负责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管理。

第八条负责项目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第九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一、建立事业部施工项目人才数据库,制定施工项目人力资源引进、培养、考核、评价管理体系和实施办法。

二、制定施工项目薪酬标准,审核施工项目人员工资分配方案。

三、负责施工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岗位职责的制定,与项目经理协商,配备项目各岗位人员。

四、负责施工项目完工后(解体后)项目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五、负责项目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六、负责施工项目经理部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项目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八、负责项目部人力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一、项目经理参与项目经理部的组建,根据需要向事业部提交各岗位人员需求报告。

二、根据事业部规定和项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项目人员的培训,并保留记录。

三、向事业部提交项目经理部人员工资分配方案。

四、具体组织落实对项目人员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

五、向事业部提供有关施工项目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

六、其他职责见《指导意见》中规定。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依据集团“指导意见”中有关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和事业部项目经理选聘程序,推荐项目经理人选,报事业部经理批准。对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可依据实际情况,从集团“优秀项目经理人选”中向事业部推荐项目经理。

第十二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指导意见”中有关项目经理部组建及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经理部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职责的意见,与项目经理协商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除项目经理外的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提名或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推荐,经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门考察选配后,由项目经理聘任。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及实际需求,每月或必要时编制项目人力资源计划书,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接到计划书后,要及时提出意见并办理人员调配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业务系统和项目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事业部施工项目人员培训管理办法,项目经理部结合项目实际,按照事业部要求,具体实施对项目人员的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台账。

第十六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应制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考核评价方法,项目经理部根据考核评价方法,定期对项目经理部人员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应有记录,待项目完工后,汇总上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建立的施工项目人才数据库,为事业部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依据和保障。

一、施工项目人才数据库内容应侧重于对相关人才能力的评价和业绩的记录。

二、施工项目人才数据库应实行授权管理和专人维护。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事业部施工项目人员薪酬统一执行项目薪金制。

一、项目薪金制由基薪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薪实行按月预发、半年考核结算的发放形式;绩效工资实行阶段考核部分预兑、终结考核总

体兑现的发放形式。

二、公司发布事业部各等级施工项目经理基薪指导标准,事业部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施工项目经理基薪标准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基薪标准,但原则上制定的各等级项目经理基薪标准不得高于或低于集团公司指导标准的20%。

(事业部施工项目经理基薪指导标准见附件)

三、事业部应在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基薪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形式、标准及兑现依据、办法、原则。

四、项目经理应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有关薪酬发放的原则,按照风险抵押比例合理制定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的薪酬方案,报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事业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结合项目工程预算收入、工期、施工项目级别及人员情况,编制项目人员基薪总额预算,按照施工部位和进度要求,核拨工资指标,合理控制施工项目人工成本。

六、根据集团公司“指导意见”规定,项目经理部人员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制度,全员风险抵押金额参照“指导意见”第三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业部具体制定项目经理部风险金交纳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由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安置项目人员,

未安排工作的人员,三个月内按不高于本人原项目基薪标准发放工资(包括个人应交纳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婴幼补助、

奶费);三个月后执行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人员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由事业部具体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事业部项目经理基薪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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