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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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
作业(一)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宪法成果,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3)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3)
宪法的解释 (3)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3)
俄罗斯联邦宪法 (5)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5)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5)
宪法的解释 (5)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6)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7)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7)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7)
宪法的解释 (7)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7)
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 (8)
宪法性法律文件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8)
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修正 (8)
宪法性文件的解释 (8)
国家宪法性文件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8)
联邦德国基本法 (9)
基本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9)
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正 (9)
基本法的解释 (9)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9)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0)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0)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0)
基本法的解释 (10)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0)
泰王国宪法 (11)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1)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1)
宪法的解释 (11)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1)
伊拉克共和国宪法 (12)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2)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2)
宪法的解释 (12)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2)
日本国宪法 (13)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3)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3)
宪法的解释 (13)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3)
印度宪法 (14)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4)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4)
宪法的解释 (14)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15)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5)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5)
宪法的解释 (15)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15)
大韩民国宪法 (16)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16)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16)
宪法的解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成果,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十三段,此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民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并且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也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进一步明确了宪法的效力与根本性。
其中:国家根本制度于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另外于第三条说明政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
国家根本任务于宪法序言第七段说明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国家宪法是根本法则体现于宪法序言第七段,如上述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并且宪法第五条第三至五段明确规定“①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说明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宪法列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行使的职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即为“修改宪法”。
宪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即要求67%的表决同意,相比普通法律较为严格。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即50%的表决同意。
并且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宪法的解释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解释宪法的权利。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常务委员“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宪法特色体现于宪法序言第七段,其特色体现于宪法对国家根本任务描述,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其精神则同样体现于宪法序言第七段,其声
明“中国各组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
宪法序言第九段完美的体现了国家文化“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个体现了国家对于同一的追求。
宪法序言第十二段也展现了国家的文化其提及“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体现了其国家多年饱受掠夺的历史。
俄罗斯联邦宪法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根本制度为“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并规定了宪法的效力于宪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俄罗斯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直接的效力,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全境。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的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但约束宪法“不得与俄罗斯联邦根本的宪法制度相抵触”与第十六条第二项。
宪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也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联邦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性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七十九条也为参加政府间组织转交部分权力时规定宪法的“根本法”特性,规定“俄罗斯联邦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参加政府间组织并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转交给这些组织,但这不能限制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根本宪法制度相抵触”。
宪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也为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做出要求,明确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即“在俄罗斯联邦诸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国际义务相抵触,或者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统有权中止其效力,直至由有关法院解决这一问题”。
宪法第九十条第三项也规定总统命令和指示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俄罗斯联邦总统的命令和指示不应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相抵触。
”
宪法结尾处第二部分附则和过渡性条款中第一项第四段也列出了全国任何条约要是与宪法
相违背则应“以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条款为准”。
最明确的说明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为第四条第二项,即“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的地位”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宪法的制定与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程序,要求“制宪会议要通过俄罗斯联邦新宪法草案须得到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赞同或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投票。
”并且为全民投票也制定了规则,依照宪法“在举行全民投票时,如果有一半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又有一半以上投赞成票,俄罗斯联邦宪法即被视为通过。
”
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宪法规定修改宪法或重新审议需要“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代议)机关以及至少五分之一的联邦委员会成员或国家杜马代表”均可提出。
并在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限制联邦会议不能重新审议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二、九章的条款。
而在第二项说明若修改第一、二、九章的条款要求联邦委员会成员总数和国家杜马代表总数各五分之三的赞同。
然而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三至八章的修改则要求略低一些,要求“按照通过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立法权力机关的赞同后生效。
”
这些与普通律法的成立于修改更加复杂,普通法律立法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只需“联邦委员会五分之一的委员或国家杜马五分之一的代表”等人即可立定。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可以有多种人或机关解释,即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项指出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解释。
”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的特色主要体现于宪法第宪法第五十八条,即“每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和周边环境、爱护自然财富的义务”,体现了罗斯人民对环境环保的重视。
宪法第六十一条也提及“俄罗斯公民不能被驱逐俄罗斯联邦国境火被交给他国”,可见国家对人民的保护性是十分强的,这是其他国家并没有重视一方面。
国家的精神则体现于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五项指出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对俄罗斯联邦宪法做出解释”,国家的宪政精神。
国家的文化则并没有在宪法中过多的描述或体现。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宪法第一条确定了国家国体,指示“法国是一个统一、世俗、民主和社会的共和国”。
宪法明确列出分权方式,包含了“总统(第二篇),内阁(第三篇),议会(第四篇),宪政院(第七篇)”等。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依照宪法第五条应由共和国总统来保证宪法获得尊重。
另外宪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暗示宪法是根本大法,即有关法律事物的修正“只有在宪政院宣布它们具有定义……,在现行宪法运作后通过的立法文字才可以被司法所修正”。
宪法第四十六条也体现了宪法为根本大法,显示普通法律归于宪法,即“如果法律被宪法归为……”。
第六十一条也规定了律法的颁布与获得运用需要“合宪”。
宪法第六十一条(1)也更加明确了宪法的最高效力,其授权“如果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有人主张立法规定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案件可以有宪政院决定。
第六十二条阐明“依据第六十一条(1)被宣布违宪的条款不得受到颁布或贯彻”,并且在第二段规定犯违宪条款需要在“公布之日”或“有关决定确定”以后的日期被撤销。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宪法的修正过程被列入宪法第十六篇第八十九条,即规定修宪“经由总理建议,共和国总统可提议修宪;议会成员亦可提议修宪”。
但为修宪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内阁和议员私人的修宪提案必须在第四十二条第三段规定的时限内获得考虑,且必须以全通措辞而获得两院通过。
”,而共和总统的修宪案“只有被表决的3/5多数所接受,修正提案才能获得批准……”。
宪法的解释
宪法虽然没有以文字方式很明确的规定谁或那个机关有解释宪法的所有权,然而根据宪法第七篇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三条,宪法多次暗示法律的颁布、实施,人权的权利义务等都必须以宪政院审议确定其是否合宪。
如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宪政院决定法律的合宪性,第六十一条(1)也赋予宪政院决定人权与自由的合宪性等。
因此可以肯定宪法的解释权交在了宪政院的“手”中。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的特色体现于国家对男女平等的重视,宪法第一条最后一段则说明“立法应促进妇女和男子获得选举职位的平等机会”。
宪法第三条最后一段也再一次肯定了国家里男女平等的确认,即“所有成年……男女法国公民皆可表决”。
国家的精神则体现于宪法前言的第二句,“这些原则定义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表明了国家对于人民权利的肯定。
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文件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的最高法律效力被体现于权利请愿书的第四段“国王爱德华三世临朝……不得违反大宪章之精神与国法”,即同言自由大宪章与国法以表示其根本性。
权利请愿书第二段开头也说明了“宪章”在法律的根本性,即“……‘英格兰各项自由之大宪章’之条例明定,凡自由人除经其同侪之合法裁判,或依国法外,皆不得加以拘捕……”。
在王位继承法中,第四条也阐明国王、女王、官吏和大臣都必须“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
英国宪法性文件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却列出了许多根本法似的法令,并且章节分工明确,是一部相对完整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修正
根据权利请愿书第一,二段,文件的制定是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当爱德华三世御极之第二十八年,国会亦曾制定法律规定……”。
根据权利法案前言,文件的制定目的是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
根据宪法性法律文件的表述,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修正与普通法区别并不大。
宪法性文件的解释
宪法性法律文件既然不知明确的“宪法”,因此根据宪法性文件的表述其宪法性法律文件的解释权在法庭。
宪法性法律文件指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庭,如“国王法庭”、“州郡法庭”等。
国家宪法性文件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特色体现于宪法性文件的“王位继承法”,即国家拥有一位王但却没有实政权。
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第十,十一项提及“犹太人”,这也是英国宪法性文件的一大特色,即专针对于犹太人,同样确定了犹太人他们的权利。
国家的精神则体现于自由大宪章序言第一段“受命于……伯爵,男爵……”,还有“权力请愿书”也指明了有关“伯爵、男爵、骑士”等事。
因此可以看出英国的精神略带阶级制。
国家的文化则体现于“自由大宪章”前言最后一段“……上帝的旨意……”,“自由大宪章”第一项也提及“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这体现国家对于圣经的看重文化。
联邦德国基本法
基本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根据基本法第二部分第二十条第一项,基本法规定联邦德国的基本政体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民主的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
并且在第二项规定了国家权力机构行使权力的程序,“它应通过人民的选举投票,及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具体机构得以实施”,还声明“一切国家权力皆来自人民”。
基本法第二十八条解释了“联邦制国家”,即“各州宪法的联邦;各州自治”。
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则体现于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项,其赋予基本法中所列基本权力规条“可直接实施之法律,约束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
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受限于宪政秩序;执法和司法机构应为法律与正义所约束”。
基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基本法的意义上,各州的宪政秩序应符合在法治下……民主与社会国体之原则”,“国体之原则”即为以根本法为准则的法制国家。
基本法第一百条更明确指出“立法和《基本法》的一致性”。
第一百条第一项明确个“如果法院的决定……且法律认为该法违宪,那么它即应中止审判程序;……如果认为法律违反了基本法,那么它鹰交由联邦宪政法院以获得决定”。
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正
基本法的制定列于前言,即“德国人民意识到在上帝和人类面前之责任,并作为统一欧洲的平等一员,决定为世界和平而努力;为此决心所激励,[他们]通过其选民权利而采纳了这部《基本法》”。
可见基本法的制定是选民选举投票而制定。
基本法的修正程序与规则可见于第二十三条“对于欧洲联盟的成立、欧洲联盟基础协议的修改以及有关将对本基本法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或将导致此类修改或补充的类似规定,第79条第2款和第3款相应适用”。
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程序,即以表决投票形式修改,即“任何这类法律必须要求2/3的联邦众议员之同意和2/3的联邦参议院之投票表决”。
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则限制了修改基本法的范围,规定若基本法的修改“影响联邦分解为各州或各州参与立法之原则,或影响第一条与第二十条所建立的基本原则,那么这类修正就是不容许的”。
可见基本法的修正不可以触碰人格的保护与国家秩序的基本原则(国体、政体)。
基本法的解释
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列出了联邦宪政法院及其管辖等事物,根据第一项的第一条明确指出“在最高联邦机构……有关权力和责任的争议中,对《基本法》之解释”。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的特色体现于先打第一条,对于“人格保护”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对于希特勒时代所集取得重大教训。
国家的文化则可以体现于宪法前言“德国人民意识到在上帝……”,可见国家对于圣经文化的重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七项就有关总统就职宣誓“我谨庄严宣誓……维护并保卫合众国宪法”可见宪法其重要性。
并且宪法第三条第二项明确体现宪法为根本大法,即将司法权限制与“一切基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宪法的制定写明与第七条第一行,即“本宪法经九州之制宪会议批准即行成立,并在批准本宪法之各州生效”。
宪法的修正程序及要求记载于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遇两院各三分之二人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本宪法之修正案”或者“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之请求,得召集会议以提出修正案”,继而指明修宪程序,即“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然而宪法也规定了修宪的界限,同样写明于第五条,即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宪法第一条第九项之第一、第四两项。
基本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权虽然并未在宪法中明确指出,然而根据上下文可以明确看出宪法的解释权显然在于最高法院。
如宪法第三条第二项指出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的特色体现于宪法于第一、二、三条明确了三权的分立。
而国家的精神无疑是“自由”与“人权的肯定”,正如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所示。
文化是圣经。
泰王国宪法
宪法效力,规定性,根本性
宪法第二条规定了国体,为“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政体”,并且在第六条体现出宪法是根本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即“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任何法律、规则或规章的规定,凡违反本宪法或与宪法之规定不一致的均属无效”。
宪法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宪法的根本性,即规定就职宣誓“本人……无条件维护和遵守泰王国宪法”。
宪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性与最高法律效力,规定有关自由法律的颁布“不得对本宪法所确认的权力与自由施加限制”。
宪法第九十条也同样体现了宪法是根本宪法,规定法律应“组织法草案或可能获得颁布而成为法律的法案,……由国王依照宪法签署……”。
宪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更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违背……则该法案无效”宪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也声明不可全民公决投票“违法宪法或与宪法不相符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宪法的制定可见于宪法前言的第四段,宪法的制定经过了全民公决,并经过国家立法委员会主席宣布与国王皇家批准通过。
宪法的修正则见于宪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九十一条制定规则为“修宪的动议由内阁、众议院现有五分之一以上或两院现有议员五分之一以上、享有投票权的个人五万以上,……提起”。
并且限制修宪于“改变以国王位国家元首的民主政府的政体或改变改变国家形式的效果”被禁止。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项也规定修宪程序与形式,为“修宪动议应以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出,并须经国民议会三次审议”。
宪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则规定了三次审议的程序。
第七项则规定“宪法修正案应被提交给国王”,并按宪法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比照。
宪法的解释
宪法的解释很明显在于“宪法法院”。
由宪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四项法款可体现宪法法院拥有宪法的解释权,如第三项:“如果宪法法院认为……不符合本宪法……法令自始无效”。
,等。
国家宪法体现国家特色、精神与文化
国家特色体现于宪法第二章,即他们保留了国王。
而国家的文化则体现于前言和宪法第九条,即“国王是佛教徒和佛教的维护者”,可见国家文化与佛教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