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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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隐瞒、不告知、 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原则上,如果投保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 前还是损失后,即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 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时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手中,对标的的风险性、风险事故发生的细 节比保险人了解的更彻底;此外,保险合同大多 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费率的 厘定等都了解的更清楚,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此显然不如保险人了解的更多。这样,如果合同 双方违背诚信原则将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要求双方都以最大诚信为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险”, 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万元的 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日,董 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 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董某在出院后 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核查拒绝进行 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对于该疾病的 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 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较轻的症状不 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合 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注释中所规定 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可见,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保 险交易双方做出是否履行合同的决定的重要 事实,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即不影响对方做出 决定的内容并不属于告知范围。不能以如实 告知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浙江省曹某于1998年3月24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 亲投保了5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 保险3份,当时投保5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人 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 2003年1月8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 司核实,被保险人曾在30年前患过血吸虫病。而 病人曾因“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脾” 住院,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因正 是血吸虫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导 致大出血。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 。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从上述案例来看,即便是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涉及合同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了解程 度也不够,更不用说是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这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 说明,具体的疾病所要求的治疗手段,导致最 终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付。这也说明导致纠纷 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商业交往的基本要求。而最大诚信 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要求:当事人要自 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 重要事实,不得有欺骗和隐瞒行为。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率先对最大诚信 原则加以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 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 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后来各国保险立法 相继对其做出规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步 从海上扩展到所有保险 。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的内容: I. 投保方的告知内容: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动时 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以及 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Baidu Nhomakorabea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2004年1月王某经确诊为直肠癌,他曾于5年前投 保了重大疾病险。但在1998年,也就是投保前曾 检查出血脂高并且因此住过医院,投保时却并未 告知,保险公司便以王某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 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 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某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也未 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双方均有过错。 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 已丧失抗辩权。并且,王某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 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 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包括合同订立之 前、之时和之后,全部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所谓实质性重要事 实就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做出承保、赔偿决定以及投保人做出 投保决定的事实。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 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 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 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 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 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 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隐瞒、不告知、 不实陈述和违反保证。原则上,如果投保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论是发生在损失发生 前还是损失后,即使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原因 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时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引入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掌握在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手中,对标的的风险性、风险事故发生的细 节比保险人了解的更彻底;此外,保险合同大多 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费率的 厘定等都了解的更清楚,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此显然不如保险人了解的更多。这样,如果合同 双方违背诚信原则将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要求双方都以最大诚信为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2003年6月董某购买了一份“康宁重大疾病保险”, 对于21种列明的重大疾病,最高能得到10万元的 赔偿金,保费每年5010元。 2005年1月13日,董 某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 流”手术,共花去治疗费三万多元。董某在出院后 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经过核查拒绝进行 赔付。理由保险合同中已经写明,对于该疾病的 治疗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 切除的手术治疗,才能进行赔付,较轻的症状不 符合赔付要求。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合 同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只有进行了注释中所规定 的治疗手术后,保险公司才会赔付。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可见,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是足以影响到保 险交易双方做出是否履行合同的决定的重要 事实,而与此无关的内容即不影响对方做出 决定的内容并不属于告知范围。不能以如实 告知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浙江省曹某于1998年3月24日向保险公司为其母 亲投保了5份终身寿险,同时附加住院医疗补贴 保险3份,当时投保5份按规定可以免体检。投保 人和被保险人分别在投保单上签了字,但投保人 隐瞒了被保险人曾患过血吸虫病和肝脾病史。 2003年1月8日,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经保险公 司核实,被保险人曾在30年前患过血吸虫病。而 病人曾因“混合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巨脾” 住院,并实行了脾切除手术。后来的死亡原因正 是血吸虫病引起肝硬化,肝硬化静脉曲张破裂导 致大出血。据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为由予以拒赔 。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偶 然事件,而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往往远大于 其付出的保费,因此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诺将 使保险人无法经营风险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 同,即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而合同条 款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投保人不一容易理 解和掌握,而且保单的开发和保费的厘定过 程,客户也是不可能了解的,因此最大诚信 原则也就成为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从上述案例来看,即便是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 对于涉及合同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了解程 度也不够,更不用说是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这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也没有向投保人 说明,具体的疾病所要求的治疗手段,导致最 终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赔付。这也说明导致纠纷 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 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 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商业交往的基本要求。而最大诚信 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要求:当事人要自 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 重要事实,不得有欺骗和隐瞒行为。
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率先对最大诚信 原则加以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 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 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后来各国保险立法 相继对其做出规定,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逐步 从海上扩展到所有保险 。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的内容: I. 投保方的告知内容: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
实的告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状况变动时 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告知以及 重复保险时的告知等。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Baidu Nhomakorabea
案例:如实告知什么?
2004年1月王某经确诊为直肠癌,他曾于5年前投 保了重大疾病险。但在1998年,也就是投保前曾 检查出血脂高并且因此住过医院,投保时却并未 告知,保险公司便以王某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 告知保险公司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 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某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也未 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双方均有过错。 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 已丧失抗辩权。并且,王某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 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 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包括合同订立之 前、之时和之后,全部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所谓实质性重要事 实就是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做出承保、赔偿决定以及投保人做出 投保决定的事实。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故意不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的纠纷
事实上,根据医学专家的解释:胰腺不能随意切 除,如果切除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胰腺结石, 一种是胰腺肿瘤,如果要做坏死组织清除手术, 必须是出血性胰腺炎。合同条款中出现的三种手 术方式是多年之前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对急性 坏死性胰腺炎有了新的认识,临床上已经很少使 用上述三种手术,而大多采用引流手术 。而引流 出来的液体也包含坏死的组织,所以引流与组织 是否切除、症状的轻重没有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