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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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构成的组织体。

(2)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包括办公厅、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

(4)国务院非常设性机构。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县级市)、乡四级。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中的绝大多数享有对外管理的职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管理,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公署,第二类是区公所,第三类为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例外。

(4)非常设性机构。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

(1)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4)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包括: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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