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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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形管吊 装试验
• 在看到钢管平稳起升约2 米后,王某和陈某就转身 去佩带安全带准备到管廊 上进行吊装指挥作业。钢 管起升后,孙某手拉溜绳 控制该管的方向,在吊物 上升至约2米时,副吊钩 和吊装的“U”形张力管突 然失控下滑坠落,“U”形 张力管南面的直线管擦到 王某的左肩,将其带倒; “U”形管闭口端擦到孙某 的左腿膝盖后,继续滑落 砸到了脚踝部。造成孙某 骨折、截肢。
吊装作业事故案例
案例1、2001.7.17上海沪东中华造 船(集团)有限公司龙门起重机倒 塌特别重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1年7月17日8时许,在上海沪东中 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船坞工地,由上海 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等单位承担安装的 600t×17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 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 伤,1人轻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l亿 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 剐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 原因。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 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 致使刚性腿向外侧惯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 一侧倾坠、垮塌。 2. 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 指挥张某在发生主粱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 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 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 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 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 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2、建设公司2000年“11.3” 起重吊装伤害事故
即将 吊装 到位 的炉 管
卡 环 与 钢 丝 绳
炉管坠落后现场
2000年11月3日,天津乙烯项 目裂解炉施工现场。原第七工程公 司某起重班指挥30吨塔吊,吊装F型 炉管。因吊点选择在管段中心线以 下,同时未采取防滑措施,造成起 吊后钢丝绳滑动,管段急速下沉900 毫米,在强大外力作用下,使钢丝 绳在卡环处断裂,钢管坠落。将刚 从裂解炉直爬梯下到地面准备换氩 气的电焊工付某挤压致伤。
• 事故原因: • 1、直接原因 • 该吊车的卷扬液压 系统和副卷扬机机 械故障是造成事故 的直接原因。
• 2、主要原因 • 吊车司机对吊车的 性能不了解,没有及 时发现该吊车存在 的事故隐患,致使吊 车“带病作业”,是 造成该起事故的主 要原因。
事故吊车
• 3、次要原因 • 起重工孙某、王某在钢管 起吊后,没有按规定与吊 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不强, 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 4、管理原因 • 项目部对外租车辆管理不 到位,吊车租入和使用时 检验和检查不细,没有及 时发现吊车本身存在的缺 陷。
3. 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 的重要原因。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 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 东厂600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 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 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粱提升到47. 6m时, 主粱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 的问题未予考虑,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 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 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 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 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 案和作业指导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原因分析:
1、起重工违反吊装规定,选择吊点在管 段中心线以下时并未采取防滑措施,致 使钢丝绳在卡环处断裂,是造成这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 2、吊装时未设置警戒区,监护不到位, 非相关作业人员违章进入吊装坠落范围。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案例3、某公司2004年“2.13” 起重伤害事故
• 事故经过:
• 2004年2月13日16:25, 上海化工 区项目部三名起重工,在烯烃包960 管廊使用一台外租的25吨吊车进行 穿管吊装作业。吊装的钢管呈“U” 形,总长17.44米,重1.823吨,在 水平张力管的开口端是两个高600 毫米的同径弯头。 王某负责起重指挥,孙某和陈某负 责拴吊带。在地面拴吊带时,起重 工在“U”形管的双肢直线部分寻找 重心并进行了两次试吊,试吊后孙 某在钢管的闭口直管段中心部位拴 好了溜绳。在找到钢管的重心后, 第三次拴吊带的位置是在张力管的 重心略微偏向闭口端一方。拴好吊 带后,王某命令起吊,此时,钢管闭 口端一方略微向上倾斜但呈整体平 稳起升。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 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 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 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7月10日仓促成立的 “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 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 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 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 7月17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沪东厂23名在刚性腿内 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 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 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 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 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 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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