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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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级别管辖] 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
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 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 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 程专家评审。
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设消防技术标准。 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 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即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都不 应视为违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 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 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 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 作制度。
第五条 [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
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 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 变更)等建设工程 。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 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 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 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
第一章 总则
目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 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了初稿。
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 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 市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 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 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 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 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 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 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百度文库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 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 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 。
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
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 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培训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以公 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 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 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 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 程专家评审。
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 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设消防技术标准。 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 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即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都不 应视为违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 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一章 总则
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 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 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 作制度。
第五条 [利民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 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标准适用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
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 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明确了: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 变更)等建设工程 。 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 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四、规章的主要内容
规章的名称 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 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 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 安全负责。 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 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
第一章 总则
目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 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
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形成了初稿。
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 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 市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 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 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 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
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 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 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 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 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百度文库工质量责
任体系的需要。 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 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 。
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
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 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培训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以公 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