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产税制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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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50年代即开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当时面向全国征收。1972年,随着面向国营、集体企业所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后,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就变为:房产管理部门、个人的房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房屋征收。虽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又恢复该税种,但鉴于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9月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同时,50年代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仍然保留,继续对在我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和涉外企业适用,但对其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可见,城市房地产税其实也只对房产征税,而不对地产征税,本质上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在近50年的执行中已经作了很大的调整,目前房产税对国家机关和居民自住房屋免税。由于我国加入W T O以及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设计已跟不上这种变化,造成该税种虽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财产税,但无法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局面。
我国的房产税主要是依据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与1986年9月l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来征收的,基本上只对营业用房产课税,即不管是本国人或外国人、也不管面积多大、建筑多豪华只要是自住皆不征收房产税,只针对营业用或出租房屋课征房产税。其中,本国人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外国人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2009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在地方财政方面由于稳定收入有限,因此更多依靠预算外的土地出让收入。同时,为了配合4万亿的救市计划,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方式融入大量债务,地方财政
风险加大。而物业税作为重要的地方税,如能顺利施行将大大增加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也能极大缓解中央的转移支付压力,这一背景推动了2009年《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这一文件中提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房产税”。2010年,又进一步提出开征“房地产保有税”。由于房地产费、税体系混乱,房产保有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由于物业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技术细节方面都存在很多难点。相比之下,房产税作为一个已存在的税种并不存在通过“人大”立法的问题,因此改革房产税更为简便。与此同时,很多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在经过多年高速发展之后,可供出让的土地已经逐渐减少,对于过去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而言,将来势必要面临土地出让金减少的困境,如果能适时开征房产税,无疑将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也是上海、深圳和重庆等政府对于房产税态度积极的重要原因。因此,随着201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重庆宣布从2011年1月28日起开征房产税,两市相继出台了《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拉开了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