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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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档案和
资源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借鉴以往森林资源档案和资源统计管理经验,结合目前资源管理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林业系统,有林行业参照执行。各地可在省《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和资源统计的作用: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变化规律,预测森林资源发展趋势,为林业制定长远规划,制定森林经营计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评定森林经营效果,确定森林经营措施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和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科学管理,保证森林资源档案和资源统计的真实性、科学性、连续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档案建立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分四级建立和管理,即省、市、县和林场(乡、镇)四级,森林资源档案实行下管二级。
第六条是否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是评价森林经营单位集约经营程度的重要标志,各森林经营单位都要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没有森林资源档案的森林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禁止其开展任何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七条建档要件:档案室(可以是兼用)、档案柜、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录像机、GPS、扫描仪、投影仪等能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有关设备。
第八条建档内容:1、与档案相关的软件管理程序;2、资源二类调查原始的调查薄;3、资源二类调查原始基础数据,包括图面数据、各种统计表数据;4、资源二类调查地形林相图、分类界定图、各种规划图、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曲线图、直方图等;5、集体林资源档案还应包括各种林权流转合同、协议、林权证文本等;6、退耕还林、工程造林、采伐设计、病虫害防治等与森林变化有关的一切资料,图表。
第九条建档方法:1、利用最新的二类调查数据;2、三类调查设计成果;3、各种造林设计(退耕、工程造林等);
4、森林经营方案;
5、有关境界变动协议、说明等;
6、各种专题调查资料;
7、其他有关图面、文字、数字等资料。利用上述资料,在档案管理程序中按软件设计要求输入相关因子,打印相关档案卡片,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第三章档案更新
第十条森林资源档案是动态档案,由于森林资源的变
化,包括生长和消耗,并引起数据的变化,资源档案就是要真实的记录这些变化,对资源变化进行统计、分析,对资源的动态进行评价,所以,资源档案要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一条档案更新:生长增加是按生长率推算的,在程序中自动生成。但如果消耗是在林木开始生长前发生的,就要在减去消耗的情况下计算生长量,反之,在计算生长量之后再减去消耗。
第十二条对自然消耗,如枯死、滥砍盗伐等非正常消耗,在程序中自动核减。对人为正常森林经营活动引起的消耗,要依据三类调查设计和实际采伐情况,在档案管理程序中修改,同时对变化的图面资料在微机中修改,五年后形成新的林相图,对档案卡片和资源统计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对没有变化的林班、小班林分因子,如树高、直径、郁闭度和疏密度等因子,可以五年调整一次;对变化林班、小班的林分因子要及时修正。
第十四条对非正常消耗,特别是发生重大资源变化的情况,如森林火灾、严重的病虫害、大面积的滥砍盗伐等,要单独记载,填写资源变化报告单,在档案更新时,对这部分资源消耗要向正常资源消耗那样对档案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资源档案实行年度修档,即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资源发生的变化为档案修订时间,不能跨年度修档。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省管理到县,地市管理到林场,县管理到小班。有条件的地市要建立市级档案室,按建档要求完善软硬件。
第十七条各森林经营单位,特别是国有林场要指派专人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资源档案实时更新,对更新数据及时备份,要求不在同机备份,以免发生火灾或感染病毒等情况造成数据丢失。
第十八条档案员要深入现地,及时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不断优化档案管理方法,积极应用新技术,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培养档案管理的能力。
第十九条严格档案管理,建立档案借阅制度,防止档案遗失,档案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搞好交接,对档案管理好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在从事外业调查期间,享受林区野外勘察补助,具体可参照三类调查外业标准。
第五章资源统计
第二十一条资源统计是资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源档案管理的结果,是编制林业各种发展规划的基础,是领导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资源统计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第二十二条资源统计工作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资源统计工作的好坏,是评价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重要标志。资源统计工作必须真实,不能受外界干扰,要准确反应资源状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的领导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领导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全省资源统计按地方、森工和大兴安岭三大家统计。地方含林业厅和有林行业,按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分别国有、集体和国有、集体、个人及其它统计,其中:国有中含国有林场和其它国有,国有林场以林场为单位统计,其它国有以县为单位统计,集体、个人和其它以县为单位统计,有林行业以行业为单位统计,森工和大兴安岭以管理局(分局)为单位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资源统计时间按年度统计,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资源统计范围,各级统计单位必须在次年的5月1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省林业厅,森工和大兴安岭统一按省林业厅要求的统计格式上报,林业厅系统以县为单位上报地市,由地市统一上报省厅。
第二十六条上报的资源统计分统计报告和统计表两部分,报告部分要详细分析资源变化情况,对森林保护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