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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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处罚对象
形式
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主要负责人
经济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标准
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1 责任追究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依据事故等级,对应安
全生产岗位职责,按照中国建筑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 1.2 责任追究事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不符合规定等。 1.3 责任追究方式:约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1.4 约谈 1.4.1 有下列情况之一,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1.4.1.1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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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生产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处罚 处罚对象
形式
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主要负责人
经济 3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3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3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进行约谈: 1.4.3.1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的; 1.4.3.2 发生重伤及一般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3.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1.4.3.4 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 1.4.3.5 被地方政府或上级企业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负面影响的; 1.4.3.6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5 通报批评
1.7.3 事故现场保护不力,伪造有关证据;
1.8 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 处理。
1.9 行政处分程序
股份公司对二级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核,报董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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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后执行。 其他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10 组织处理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5%)
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 质量、设备部门管 经济 理人员及其他部 处罚
门负责人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0%)
0.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0%)
0.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0%)
处罚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0%) 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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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的; 1.4.1.2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1.3 年度内亿元产值死亡率超过控制指标;年度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4.1.4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1.4.1.5 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1.4.1.6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2 有下列情况之一,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经济 部门管理人员
处罚 及其他部门负
责人
0.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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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0.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其他管理人员
处分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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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
经济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60%)
行政 警告,记过,撤职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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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Baidu Nhomakorabea
经济 1.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1.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1.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5%)
行政 警告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
政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要求给予二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党纪处分的,由 股份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 后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责任人的党纪处分:由主管企业(单位)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处理。 1.11 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生产奖励 2.1 各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开展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安全 生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3 附则 3.1 同一起事故,对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不重复计算。 3.2 各级企业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奖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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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不足额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总监不到位 的;
1.4.2.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1.4.2.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1.4.2.4 被地方政府通报或因安全生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1.4.2.5 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1.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工程项目有关负责人
处分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其他负责人
经济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1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直接责任人
根据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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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生产单位(项目部、搅拌站、加工制造车间、租赁站、采石场等)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给予生产单位全员经济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 政处分(表 1)
1.6.2 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各分支机构)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三级企业(含直接主管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承 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 2)。
位负责人
行政
处分
企业技术负责人 经济 处罚
二级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准
事故等级及处罚标准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及以上事故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额不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
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1.6.6 授权使用股份公司资质的二级企业或单位、授权使用二级企业资质的三级企 业或单位、二级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以上 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7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加重处罚:
1.7.1 谎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7.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不力,致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
行政
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
分管安全生产负 责人
经济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行政
警告、记过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60%)
行政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
处分
撤职,开除
生产负责人
经济 2.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2.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2.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处罚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40%)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60%)
安全总监
经济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5%)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5%)
行政
警告
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
其他负责人
经济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1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行政 警告,记过,撤职
处分
记过,记大过,撤职
撤职,开除
技术负责人
经济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4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60%)
行政 警告,记过,撤职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2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20%)
安全、生产、技术、 经济 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0.5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人,累计计算(总 0.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质量、设备部门负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15%)
安全、生产、技 经济
术、质量、设备 处罚
部门负责人
0.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0.5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15%)
安全、生产、技 术、质量、设备
记大过、降级、撤职
处分
分管事故单位负 责人
经济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
处罚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额不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行政
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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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未发生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同级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进行处理; 2、重大环境污染、火灾、交通、公共安全等事件,参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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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处罚 处罚对象
形式
经济 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 行政 处分
经济
企业分管安全生 处罚
产负责人
行政
处分
经济
企业分管事故单 处罚
1.6.3 二级企业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二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 罚、行政处分(表 3)。
1.6.4 股份公司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 6 起( 含)以上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承担相应 责任,对总部有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表 4)。
1.6.5 责任追究及处罚结果逐级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额不 2 万元人民币/每死亡1 人,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
超过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上年度总收入的 30%)
通报批评、警告
约谈后,未及时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企业(单位) 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1.6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依据事故等级,结合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事故调查结果,给予 事故企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遵循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各岗位均有安全生产职责,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原则,按层级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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