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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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

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精神,为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工作机制,做好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聘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按照“人才特区”建设模式,创造性地开展人才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团队导向、主任负责;按需设岗、择优录用;合同聘用、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三条在国家政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学校赋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鼓励中心按照国际通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和中心发展需要、开放灵活、充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岗位设置要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坚持按需设岗。中心组织机构按照三级管理体系设置,即中心、创新平台和研究团队。中心岗位设置包括中心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科研助理人员等。

(一)中心主任:每个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在理事会指导下对平台内各项事务全面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自主选聘平台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行政管理及科研助理人员等。

(二)PI(Principle Investigator):每个创新平台设平台主任1名,每个研究团队设负责人1名,实行PI制,中心应为每位PI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PI在本平台或团队范围内,拥有项目组织管理、岗位设定、人员聘用与考核、薪酬设定、资源管理、任务分工等方面相对的自主权。

(三)研究团队成员:每个研究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任务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岗位(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招收名额挂靠相应流动站)。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具体设岗办法参照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研助理人员: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科研助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及科研服务等工作,科研助理岗位为流动岗位,不设专职人员。

第五条中心主任聘用条件由理事会拟定,报“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PI的聘用条件由中心主任提出,报理事会审定;研究团队成员的聘用条

聘;考核不合格、无任务需求或不愿续聘的双聘人员可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中心自主聘用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中心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或其他按照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中心可在经费预算额度及学校确定的薪酬范围内自主制定薪酬体系,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绩效工资制度。年薪或协议工资的水平可参照校外同类单位、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确定,也可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双聘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其基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在中心领取岗位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实行年薪或协议工资制的,中心补齐基本工资与年薪(或协议工资)的差额。

第四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赋予中心充分的自主权,学校对中心实施整体业绩目标考核,鼓励中心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理事会对中心的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四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报“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针对中心、平台、研究团队等进行分级、整体业绩考核。理事会对中心主任进行考核,中心主任对平台主任和研究团队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人员考核以合同为依据,尊重人才成长及成果产生的规律。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管理体系。中心内部团队及人员的考核评价由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聘期内,双聘人员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再对其进行考核,由中心将其考核结果通报给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中心的管理、财务工作审查、审计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人员聘用、薪酬、评价、考核、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华中师范大学“2011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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