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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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行政强制措施
篇一: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46小时。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与《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
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
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
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盘问的,应当释放。”
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
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盘问”不需要使用任何法律文件,公安人员只要向当事人出示公安人员的有效证明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当需要对被盘查人员继续“盘问”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盘问”在达到24小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盘问”,但对当事人“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法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调整规定不同。
治安管理中对当事人的传唤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定和授权。如果传唤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侵权后果,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如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偿,适用行政赔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公安人员可以行
使的治安传唤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它面向全民,需要人人了解和掌握。
公安人员对当事人的“盘问”行为,法律只规定是一种公安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侵权后果,没有规定属于哪个法规调整。原则上适用《国家赔偿法》。公安人员可以行使的“盘问”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所规定的,它面向全体警察,并不需要每一个公民都了解。
二、“盘问”与刑事诉讼中“传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传唤”和“盘问”行为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1、法律行为实施的场地不不同。
刑事传唤一般都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的公安机关或检察
机关的侦察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或侦察措施,个别案件公安人员也可以在刑事案件现场决定对犯罪嫌疑进行
传唤,但必须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盘问”则一般只能在案发当场进行。也就是说,“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