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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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也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义务,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权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专属性,并且不得继承和转让,这与国家扶助有着本质的区别。
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目前来说,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人作出较大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作出较大牺牲的类型,两者的区别就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本质的义务,履行生活保持义务时要求作出自我牺牲,父母子女和夫妻之间的生活程度相等,而生活扶助义务是偶然的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扶助义务时,是在不牺牲自我与地位相当的生活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
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关系所导致的结果,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的进行。
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既可以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