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前沿》 2007年第8期浅议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李常竹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呼和浩特 010021)

[提 要]众所周知,近几年在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执行难”。随着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执行问题成为学者和司法机关研究的热点。本文从执行难的问题入手,

对如何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建立完善有效的执行监督体制略作探讨。

[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监督 监督体制 抗告书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7]8—0092—02

目前,法院个案执行普遍存在着四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特点。这种局面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除了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加强立法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尤其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执行监督。

一、执行监督概述

执行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执行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行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而狭义的监督仅指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即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者直接由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其错误的制度。狭义的执行监督是片面的,不能全面揭示执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没能突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执行监督工作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加强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对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提高人民法院的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察监督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与裁定的执行作了具体的规定。如:第212、215、222、223、224条对执行死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适用,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的处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未规定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权。笔者认为,根据执行行为的性质及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检查监督,其理由为:

第一,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其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根据1982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整个国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行为作为适用法律的活动当然在检察院监督的范围之内,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是由宪法根据的。

第二,民事执行行为由其性质决定必须实行检察监督。从本质上讲,民事执行行为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联系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行为的属性。行政行为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单向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司法行为则具有被动性、消极性、中立性、裁判中举行的特征,二者是有区别的。鉴于此,行政行为本能的主动性、单向性和强制性,如果没有其他权力的制约,极其容易膨胀和被滥用。因此,民事执行行为必须由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否则最终会走向它的对立面,甚至侵害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执行难的局面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观,使得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极为不满。“执行难”的原因除了比较客观的环境状况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即法院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执行中经常出现侵害当事人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可见,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使检察院介入民事执行程序,加强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规范民事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是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三、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现状及构建

(一)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其中的检

2

9

察监督几乎是一个空白。民事检察立法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执行人员素质差、执行效率低与缺少有效的监督也不无关系。这对于检察机关本身来说,其监督职能也是不完整的。既然民事审判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作为民事诉讼组成部分的民事执行自然应受到检察监督。

(二)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构建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具有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权力。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国家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检察机关也应该有权对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将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之内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中应当像《刑事诉讼法》中那样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具体规定其监督范围、对象、权限及程序,不能只笼统地赋予一个监督权,要将监督权的内容详细的列明,并采取以下途径完善民事检察立法:司法解释、对有关的民事实体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均作出相应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配套,构成一个完整法律网络,以进一步健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司法公正。

2、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检察院提出抗告书

我国可以借鉴瑞士的监督体制,建立我国的抗告书制度。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时,可以通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提出抗告,并由此启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告,应当制作抗告书。抗告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错误和执行不当而提出抗告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根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提起抗告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告的人民法院;抗告案件在原执行人民法院的编号;抗告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提供证据来源。

对于检察机关抗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对于抗告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对于人民检察院而言,案件是基于其抗告进入执行监督程序的,为了更进一步实现监督权,应当派员出席,但人民检察院自始至终都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始终贯彻“事后监督”的原则。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告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维持、变更或撤销原执行行为或措施的裁定书。

3、对生效裁判的中止执行决定权

中止执行是防止执行错误的一项法律制度,指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由于法定情形而暂停执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止执行决定权只属于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如果没有发现要执行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中发现了,在正式抗诉前是否有必要要求法院中止执行,一直是有争议问题。笔者认为立法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行使中止执行决定权,理由有以下几点: 1、错误执行虽然可以通过执行回转进行救济,但执行回转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且执行回转加大了法院负担、耗费人力、物力,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中止执行是对错误执行一种积极的救济方式,应扩大其适用范围。2、检察机关行使中止执行决定权是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需要。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保证监督有效实施,必须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执行环节关系到判决结果的切实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只有赋予检察机关中止执行决定权,才能使检察监督权更加有效地行使,才能更好地保护平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3、赋予检察机关中止执行决定权是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对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4、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作出违法裁定的,应当参照侦查监督方式,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收到通知书后首先进行调查,若存在违法行为,则予以纠正,纠正后向检察机关作书面说明。检察机关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应集中体现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是否公正司法、是否恪守职业道德。

总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不能单独进行,必须与其民事诉讼的其他制度相结合才能发挥自身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汤维建1论执行体制的改革[J]1法学前沿, 20041

[2]景汉朝1“执行难”及其对策[J]1诉讼理论与实践———民事行政诉讼卷,20011

[3]徐少波1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述评[J]1韶关学院学报,2006,(1)1

[4]曹猛1卢克龙1略论执行监督制度的构建[OL]. http://www1dffy1com1

[5]周恩华,张建华1民事执行理论与实践[M]1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6]徐蕾,李永馨1浅谈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运用[J]1黑龙江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5,(2)1

[7]金川1法院执行研究[M]1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

[8]陈伟钢1民事检察立法完善初探[J]1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1

[9]陈建川1论执行监督机制之构建[OL]1http:// www1chinacourt1org/public/detail1php?id=170426

(责任编辑:木子)

3

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